機關、事業辦兩項目移轉 應附證明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覈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爲移轉登記。
臺北國稅局指出,如有違反,未通知當事人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即予受理者,依同法第52條規定,其屬民營事業,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臺北國稅局舉例,甲君爲乙君之父,二人皆爲A公司股東,甲君於2021年贈與A公司股票1,000,000股予乙君,未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及繳納,以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A公司未通知甲君或乙君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上述證明文件即辦理甲君股票移轉登記予乙君,經該局查得,A公司遭處罰鍰5,000元;甲君未申報贈與稅部分,亦經該局依法覈定贈與金額10,000,000元,補徵稅額780,000元,並處罰鍰780,000元。臺北國稅局呼籲,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如有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時,應注意當事人是否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方可受理移轉,以免遭受議處或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