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站撿到悠遊卡!餘額42元他到超商嗶41元 代價超過121倍
▲林姓男子5月間在新竹火車站拾獲一張學生證悠遊卡,事後還拿至附近超商消費。(圖/記者陳凱力攝)
林姓男子5月間在新竹火車站撿到1張含有悠遊卡功能的學生證,因發現裡頭還有42元,事隔1、2天便至附近超商消費41元,購買1瓶米酒及塑膠袋1個。學生證遺失的陳姓男大生透過手機看見消費紀錄後報警處理,林男最後被依詐欺罪處罰金5000元,換算下來,約爲他消費侵佔額的121倍。
▲陳姓男大生報警處理後,林男被依侵佔遺失物罪判處5000元罰金。(示意圖/記者徐愷昕攝)
林男5月中旬下午5時許在新竹火車站附近,拾獲陳姓男大生的悠遊卡學生證,他一得知內有儲值金餘額42元后,竟隨即將該卡侵佔,並於同月15日上午11時許至市區某超商,購買40元米酒1瓶及1元塑膠袋1個。
陳男20日上午發現自己學生證遺失後,趕緊查手機內卡片的消費紀錄並報警處理。警方經調閱監視器,立即將林男傳喚到案說明。
法庭上,林男坦承有撿到陳男的學生證,也有拿至超商消費,但他辯稱,不知道撿到遺失物要送到派出所,也不知道拾獲東西要返還失主。
新竹地院審理時認爲,一般民衆應該都知道撿到遺失物要交給警察協尋,且林男爲智識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故不採信他說詞。法官審酌林男拾獲東西,竟不發揮公德心將遺失物送請有關單位招領,反而爲圖個人私利,侵佔入己後恣意花用,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行爲實在不應該,衡量他目前仍未與陳男達成和解,最後依侵佔遺失物罪判處5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5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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