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落軌釀太魯閣號出軌49死 包商李義祥一審判賠2326萬元

2021年4月2日臺鐵太魯閣號發生翻車事故,造成49死、200多人受傷。(中時資料照)

3年前4月發生臺鐵太魯閣號撞上翻覆邊坡的工程車,造成重大出軌事件,造成49名乘客罹難、200多人受傷。臺鐵賠償每名罹難者1570萬元等費用,再向承包商東新營造、李義祥等人求償,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認事故賠償責任,被告李義祥肇責60%,臺鐵也該就事故分擔40%過失,判臺鐵可請求李義祥等連帶賠償2326萬6692元。

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被告李義祥等應就臺鐵事故負60%損害賠償責任,應給付臺鐵2296萬6692元。(本報資料照)

2021年4月2日李義祥駕吊卡大貨車搭載移工華文好,前往臺鐵北迴線清水隧道北口施工,上午9時12分42秒至9時14分9秒間駕駛吊卡大貨車在便道轉彎處貨櫃屋前下坡,吊卡大貨車熄火,竟指揮華文好將挖土機駛近至吊卡大貨車後方,李義祥則以環狀布帶在吊卡大貨車左側撐座打結,企圖脫離吊卡大貨車,拖拉過程中布帶破損脫落,吊卡大貨車沿下坡滑行約、翻落邊坡,北迴線51K250M清水隧道北口東正線軌道上。

此時臺鐵408車次太魯閣自強號駛至該處,火車司機員見狀立即緊急煞車,然因煞車距離不足,直接正面撞擊鐵軌上吊卡大貨車後,導致多名乘客罹難死亡,釀成臺鐵重大事故。

臺鐵以每位罹難者1570萬元爲單位,賠償罹難者家屬,並向包商東新營造、李義祥、移工華文好等人提出民事訴訟,代位求償。

花蓮地院判決指出,李義祥違反停工期間而施工,且駕駛吊卡大貨車因故障熄火後未通報臺鐵或請求適當救援,與被華文好逕操作拖吊,導致事故肇事原因,不過,原告臺鐵未善盡其巡查義務,任被告李義祥等施工,亦爲肇事原因。地院認被告李義祥等應就本件事故連帶負60%之損害賠償責任,臺鐵應就本件事故負擔40%有過失責任。

地院依臺鐵主張各罹難者家屬所受損害,含醫藥費、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個別審酌認定後,認各罹難者家屬所得請求金額共計1億7008萬6692元,並依據過失相抵折算後,再扣除原告所受強制險給付利益及係爭旅客運送責任保險給付,認原告可請求李義祥等連帶賠償之金額爲2326萬6692元。雙方均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