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接送鄰居家娃上下學,憑啥罰3萬?”男子起訴公路局,判了

“如果人人都獻出一份愛,那麼世界將會變成美好的人間”。人屬於羣居羣體,其生存可以由吃住滿足,但生活則還需要精神上的舒適。我國大力倡導道德觀念,鼓勵人人之間互助、友愛、誠信,而鄰里之間的幫扶自然也在其中。

就在2021年12月,受委託幫助親友鄰里接送孩子上下學的王先生因未取得道路運輸證和經營許可證被交通運輸局調查處罰,見自己需因此承擔3萬元罰款的王先生不服氣,將該交通運輸局訴至法院。那麼,法院將會對此做出怎樣的判決呢?

王先生今年55歲,因身體不適,他提前從單位崗位上退了下來,在家裡休養。性格外向,心胸寬厚的王先生在自己小區里居住了數十年,也結識了羣裡不少業主,鄰里關係處理得非常好。

因孩子已經工作,家裡支出不多,王先生並沒有太大的經濟壓力。但是他整日賦閒在家,無所事事,這樣的生活也讓王先生內心產生了一種空虛感。就在2021年10月,省市疫情形勢嚴峻,進出審查得更爲嚴格,不少熟識的人都在業主羣表示自己因工作加上管控的原因,難以正常接送孩子到校。

正巧王先生家中有一輛空閒的麪包車,內部空間也足夠,見到羣裡家長爲此憂心,他自告奮勇表示可以幫忙接送孩子。

因之前相處愉快,家長們對王先生也十分信任。在統計後需要的人員名單後,王先生便開始了自己的接送行程。一開始,他只是想給自己如今略顯寡淡的生活增添一點不同的色彩,同時也幫助一下存在困難的鄰居,也沒有向衆人索要錢財。但家長們因感謝王先生的所作所爲,自發支付了相應的補償費用。

在接送孩子的過程中,年過半百的王先生又重新體會到了生命的活力,心情也在不斷向好的方向發展。雖然每日都花費時間在路上,但王先生卻樂此不疲,沉浸其中。

然而,就在2021年12月31日,王先生像往常一樣將學生接到車裡,自己坐在駕駛位上,正巧碰上了某交通運輸局正在現場檢查車輛。

看見王先生後面帶着的6名學生後,執法人員表示他需要出示道路運輸證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未辦理過兩項證明的王先生自然無法交出,隨後,在被帶離至疫情卡點接受詢問後,執法人員認定其屬於“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2022年1月5日,該交通運輸局立案受理了王先生一案,他們於同月10日作出《案件處理意見書》,並在30日時製作了《違法行爲通知書》,但其通知並沒有在對王先生處罰前送達。

在3月份,王先生在決定書上得知自己被罰款3萬元。他認爲自己只是在幫助鄰居朋友接送孩子,並未損害他人利益,此處罰內容過於嚴重,難以接受。隨即,他便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的決定。

法律分析

我國法律規定中的“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是指使用客運車運送旅客、爲社會公衆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特診,一般表現爲以此運輸方式爲主要業務或者以獲取利潤爲目的。

在本案中,交通運輸局認定王先生屬於“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因其沒有拿出相應的運輸證和經營許可證,從而被行政處罰。但在實際情況中,王先生僅是爲幫助家長緩解接送孩子至學校的壓力,其從事時間不過三個月,且每日時長達不到以此爲主要工作業務的標準,不能夠認定他屬於從事此道路運輸服務。

同時,經調查表明,王先生在接送孩子期間,並沒有主動向家長們索要錢財,在之後鄰居出於感恩給予的錢款除去通行費、燃油費、車輛折損費等,基本可以相互抵消,並沒有盈利的空間,不可以認定爲以賺取利潤爲目的。

綜上可以推定出,王先生的行爲只是鄰里親友之間的相互幫扶,並非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自然也不可以以其沒有辦理相關證件而給予王先生行政處罰。

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4條規定:在行政機關做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將處罰的內容、理由、事實、依據等告知當事人,並表明其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本案中,交通運輸局對王先生做出處罰前,並沒有及時送達《違法行爲通知書》,違反了法定程序。

最終,法院認爲該交通運輸局做出處罰時適用法律錯誤,決定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判決撤銷其對王先生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結語

不同於今日,在2021年間,疫情的陰影仍然時刻籠罩着每一箇中國人民。俗話說:萬衆一心,共渡難關。王先生在離開工作崗位後沒有選擇在家調養生息,而是主動幫助親友鄰居解決眼下困難,並不以賺取經濟利潤爲目的,這本就應該值得稱讚,予以褒獎。

中國設立法律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懲戒惡人,維護社會秩序。其不應打擊公民所行之善舉,而是要對其做到充分的肯定與支持。同樣,面對公權機關作出的處罰時,我們也要有辨別的能力,行虧心之事要主動交代罪行經過,揚善意之舉應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

(《回顧 “接送鄰居家娃上下學,憑啥罰3萬?”男子起訴公路局,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