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法院:好友聚餐車禍身亡,“同桌”責任如何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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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喜事,同事相聚,餐桌上少不了把酒言歡。但若共飲人酒後死亡,同桌的你要擔責嗎?近日,湟中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邀請朋友吃飯,一名同飲者因酒後駕車死亡,近親屬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

案情由來

2023年10月,吳某因購買新車,得到張某及其他同事賀禮。同年10月12日,吳某組織張某及本廠隨禮同事下班後在甘河工業園區某飯館聚餐,併購置菸酒。張某自行駕車到達就餐飯店。就餐過程中,張某與同桌人碰杯喝酒後,又前往另一桌敬酒。至19時10分,未飲酒的李某離開。19時30分,未飲酒的李某凡、王某離開。20時,未飲酒的馬某、王某春、楊某、黃某離開。20時10分,飲酒的黃某宙、趙某離開。21時50分,飲酒的陳某離開。其餘飲酒人員即張某、吳某、丁某、王昱某、鄧某、李全某、毛某、王某寶、韓某在包廂內一同唱歌跳舞,期間因鄧某玩手機未唱歌,張某將其手機拿走。22時57分,張某在未着外套,未歸還鄧某手機的情況下,獨自離開飯店,駕駛車輛駛離,發生交通事故身亡。其近親屬起訴本次聚餐的18名人員要求賠償各項費用238148.90元。

審查結果

承辦人在受理案件後,及時和各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在深入調查和證據認證的基礎上,最終判決被告吳某和王昱某共承擔6%的賠償責任,即71444.67元;被告陳某、丁某、鄧某、李全某、毛某、王某寶、韓某各承擔4%的賠償責任,共計47629.78元,每人均擔6804.25元。該案判決後,經法官釋法說理,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各被告已按判決結果全部履行。

法官釋法

從民法典確認的侵權賠償責任可知,法律賦予共同飲酒人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因爲只要共同飲酒人付出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有可能避免或降低侵害風險的發生。該義務主要是:1.提醒、勸阻、通知義務。即發現共飲人出現酗酒、醉酒或不良反應後應立即提醒、勸阻停止酗酒。確有必要可通知其親友或有關社會公共服務部門等及時排除危險的義務;2.輔助、照顧、護送的義務。即飲酒過程中,特別是對醉酒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共飲人,相互關照給予醉酒人最大限度的扶助,親自照顧將其及時護送至家中交親友照管,並妥善照看其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及時使其脫離危險環境或狀況的義務。此類案件涉及的安全保障義務,是積極作爲行爲,違反該義務即爲有過錯,構成不作爲侵權。本案中,因共同飲酒人未有效勸阻張某醉酒後的駕車行爲,導致張某發生車禍死亡,同飲者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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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湟中法院

編輯:苗 豔

審覈:馮 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