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住處竟讓愛貓「自生自滅」成乾屍 男判拘役20天罰20萬
高雄一名郭姓男子換租屋處搬家時,將愛貓棄養任其死在舊租屋處,郭男被法官判拘役20日並罰金20萬元。(本報資料圖片/郭良傑高雄傳真)
高雄一名郭姓男子去年2月間搬離租屋處時,因新住處房東不讓房客養寵物,郭男竟把愛貓留舊租屋處任它「自生自滅」,半年後房仲帶新房客看房時,在房間角落發現死亡多時的貓乾屍,怒向動保處檢舉。法官審結,依違反動保法判郭男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另並罰20萬元。
判決指出,郭姓男子原承租高雄市區一間套房,去年2月租約期滿未續租,郭男另租新住處,因新房東不讓房客養寵物,郭男搬家時竟把飼養多年的愛貓留在舊住處,自己搬家入住新屋,將愛貓留在舊租屋處放生不再照顧。
半年後,舊租屋處的房仲帶新租客看屋時,進到屋內立即聞到一股惡臭,找尋臭味來源,發現郭男遺棄的貓死在房間角落已成乾屍;該名房仲不滿郭男棄貓不顧,向高雄市動保處檢舉。經動保處派員調查後,確認是該貓屍是郭男棄養的貓咪,活活餓死在屋內,依違反動保法「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送辦。
郭男到案時坦承犯行,法官審理後認爲,郭男如果無法繼續飼養,應向外尋求動保團體或機關協助轉由他人收養或收留,而非消極的棄養,讓貓咪活在密閉空間,因缺乏適當充足食物、飲水及生活環境惡劣,導致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而死亡,判他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另並罰金20萬元,可上訴。
高雄市動保處說,法院對此案已依動保法第25條判刑。動保法第25條爲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