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5惡煞索保護費 兩度輪流指侵酒女 她下體流血奔逃
花蓮5惡煞索保護費,兩度輪流指侵酒女,她下體流血奔逃,惡煞下場出爐。(中時資料庫)
花蓮5名惡煞長期向郊區一家有女陪侍的卡拉OK店強索保護費,多次前往該店白吃白喝,甚至不主其餘客人上門,某日還對店內一名酒女強行輪流指侵,即使酒女下體受傷流血躲進廁所,但5惡煞竟辯稱是在玩遊戲,繼續二度輪流指侵,店家事後無法忍受欺壓報警,5名惡煞依涉恐嚇取財未遂罪及強制性交罪,9個月至8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記載,鄧姓、蔡姓、方姓及兩名郭姓男子5人,在民國109年11月某日,前往花蓮某家卡拉OK店消費,藉機滋事以索討保護費,並點了一名女子坐檯陪酒。
但喝完酒後,5嫌表明拒絕結清7900元酒錢,並說此行是要收取保護費,當日的消費金額可自該月應繳納之保護費中扣除,並恫稱如果不從,後續發生何事將無法保證。
但5惡煞事後食髓知味,多次前往消費白吃白喝,甚至某日又點了一位女子坐檯,當晚在喝酒期間,由楊男抓住女方雙手強壓在沙發上,還對同夥稱:「這個女孩子很好玩,儘量玩」。
隨後其餘在場同夥,便強行撫摸女方之胸部並進行指侵,時間長達一首歌之久女方爲求脫困,還隨手拿杯子砸向地板,並趁隙逃離現場,藉着由女同事陪同到場所檢查,發現下體流血不止。
但女方擔心遭到報復,又爲賺取臺費以維持生計,再次返回包廂。未料5惡煞一見她回來,竟重施故技,輪流對她指侵,這時女方不甘受辱,才忍不住逃離包廂。
法官審酌,5名被告不思以正當之方式獲取財物,竟謀議以恐嚇方式索討保護費,甚至到店家消費滋事;所爲除對他人之財產造成威脅之外,更破壞社會秩序及安寧,甚至爲滿足一己性慾,竟對被害人進行加重強制性交行爲,不僅侵害女方之性自主權利、尊嚴,並造成女方內心難以回覆之傷害。依涉恐嚇取財未遂罪及強制性交罪,9個月至8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