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黨產法院稱無當事人適格 中投及欣裕臺聲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資料照片)

針對10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發佈新聞及部分媒體報導「中投、欣裕臺提告護百億黨產 北高行駁不具備當事人適格」、「156億黨產收歸國有 中投、欣裕臺提告護產遭法官打臉沒資格」等事,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投公司」)及欣裕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裕臺公司」)認爲嚴重損及兩公司應有法律權益,提出嚴正聲明:

中投公司及欣裕臺公司於105年12月因黨產會逕於短短一月內連續作成2件行政處分,違法認定該兩公司爲國民黨附隨組織,並命國民黨於30日內移轉股權,使中投公司及欣裕臺公司原正常經營,即受禁止處分財產、配合移轉國有、變更爲國營事業等法律效果所拘束;前開命國民黨移轉股權行政處分之執行,亦生移轉中投公司之各子、孫公司爲國有之效果,使中投公司就子、孫公司之營運策略、處分或解散與否?全受主管機關控制之法律效果,故中投公司及欣裕臺公司分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訴請撤銷前開命國民黨移轉股權在內之行政處分(下稱「本件訴訟」),是中投公司及欣裕臺公司就本件訴訟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並無當事人不適格情形。

其次,本件訴訟系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近5年,該兩公司從未被通知出庭行使訴訟權利,遽料10月21日傍晚,中投公司及欣裕臺公司之委任律師竟收到法院電話通知,本件訴訟已遭判決敗訴,詳細內容請自行上網查閱法院新聞稿,新聞稿所揭露之主要理由爲「由於原告所起訴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本院因此不進行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這種用突襲性「電話宣判」相關的程序不正義行爲,中投公司及欣裕臺公司深感錯愕,且無法接受。

據瞭解,中投公司及欣裕臺公司所起訴事實之法律理由,業於起訴狀中充分完整說明,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本件訴訟於105年12月所作成之105年停字第125、127號准予停止執行行政處分裁定中亦充分肯認該兩公司就本件訴訟顯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承認具當事人適格並依法裁定在案,中投公司及欣裕臺公司實不知同一法院前後爲何會作出落差如此大之見解?況基於憲法賦予人民訴訟權利之保障,法院更不宜在五年內都未通知中投公司及欣裕臺公司出庭充分陳述,即遽而作出嚴重損及兩當事人權益之判決,即便是要落實所謂的「轉型正義」,也不應犧牲人民的程序正義;中投公司及欣裕臺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書後,依法行使救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