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檢察機關協同人社部門共同維護職業病工人合法權益
原標題:這樁“揪心事”結局很暖心(主題)
——河南檢察機關協同人社部門共同維護職業病工人合法權益(副題)
檢察日報記者 谷芳卿 通訊員 王天潤 陳光
一個勞動爭議信訪案件,承載着身患職業病工人後半生的希望;一場多方奔赴的維權之旅,推動地區職業病預防管理體系的迭代升級。
這場守護勞動者權益的接力賽,起點在6年前的冬天。
確診肺癌,下崗職工家庭陷入危機
2018年12月,河南省義馬市某醫院。
45歲的王峰(化名)一邊咳嗽,一邊顫抖着手把醫院診斷書遞給妻子李蘭(化名)。看到診斷結論一欄“肺癌”二字,李蘭當場癱軟在地——2個月前王峰剛失業,還沒緩過勁兒,又一塊巨石向本就脆弱的家庭襲來。
會不會是職業病?1998年3月到2018年9月,王峰在一家鉻化學有限公司(下稱“化學公司”)擔任車間技術工人,日常工作時不免接觸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質,每年公司組織體檢時,他自己也會留意身體狀況。
就在2018年,因企業改制,化學公司與王峰等27名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大家拿到了公司發放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但都忘了離職前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正是對法律規定的忽視,給後續維權埋下隱患。
2019年9月,王峰因患六價鉻化合物所致肺癌被鑑定爲職業性腫瘤。2020年9月,經河南省三門峽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王峰屬於因工緻殘,爲二級傷殘。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待遇。拿到鑑定結果,王峰和妻子找到化學公司,要求按照法律規定給予相應待遇。
得知在廠裡工作20年的老職工患上職業病,廠領導心裡也不好受,下決心解決其後顧之憂。2020年9月,化學公司與王峰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但對勞動關係中斷期間(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的社保卻沒有補繳——而企業中斷繳納社保,會導致職工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夫妻倆找了好幾次,公司都回復“社保系統無法辦理補繳”。至於爲什麼無法辦理,公司也說不清楚。
本來能與公司續簽合同,讓王峰一家有了期待,可現實又讓他們再次失望。
2024年7月18日,李蘭從銀行出來,腳步特別沉重。“看病要花錢,贍養老人、孩子讀書都要花錢,可家裡存款沒多少了。”
回家路上,情緒低落的李蘭經過義馬市檢察院——“家裡的事兒也和法律有關,要不聽聽檢察院怎麼說?”
“一進門,檢察官特別熱情。聽我說完,檢察官告訴我,這件事他們會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幫我想辦法。”回憶第一次走進義馬市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的情景,李蘭仍激動不已。
而她更沒想到的是,自己的案件竟進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河南省檢察院的視野。
最高檢指導案件辦理
2024年初,最高檢控告申訴檢察廳將“檢護民生”作爲年度工作重點,組織專人梳理各地線索,對重點案件給予專門指導。7月18日當天,義馬市檢察院就將案件錄入全國聯網的檢察辦案系統,通過河南省檢察院將相關材料上報至最高檢控告申訴檢察廳。
最高檢控告申訴檢察廳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本案涉及勞動者權益保障,且案涉民事、行政等多個法律關係,有可能出現需要多部門溝通協作的新問題、新情況,如果能在法治軌道上逐一解決,將會取得很好的效果。”
經過審查,最高檢控告申訴檢察廳決定將王峰信訪案作爲“檢護民生”專項行動控告申訴重點案件交辦給河南省檢察機關。
在此期間,與王峰同期被解除勞動關係的26名工友也來到義馬市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反映類似的情況:與該化學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他們也被鑑定爲九級或十級因工緻殘。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享受三項待遇:一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是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三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前期,26名工友拿到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可作爲用人單位的化學公司遲遲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也拒絕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兩次接待王峰及26名工友的都是義馬市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李國強。他告訴記者:“信訪矛盾直指化學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前沒有依法進行職業健康體檢是直接原因。但是,工傷保險還涉及社保部門,只有明確各方責任,按照規定依次行事,才能合法解決信訪矛盾。”
義馬市檢察院把該案進展逐級報送最高檢後,很快收到指導意見:鑑於27名信訪人反映的事項具有相似性,考慮作爲類案辦理,可以引導當事人選擇糾紛解決效率更高、矛盾化解效果更好的方式,減少羣衆訟累。
逐個攻克辦案難點
“我們也想盡快解決問題,可王峰一直沒有退回解除合同時支付的13萬餘元一次性經濟補償金,這種情況下我們再爲其補繳社保,不符合財務管理規定。”2024年7月25日,辦案檢察官來到化學公司走訪調查,公司負責人道出了難處。
該負責人還透露另一個難點,補繳社保需要更改社保部門網上支付流程,公司難以解決。
經向人社部門諮詢,李國強了解到,2018年到2020年間,王峰又新開立一個養老金賬戶並按靈活就業繳費。按照“一人一戶”的規定,需要王峰先註銷這個新賬戶,由化學公司補繳這一階段的社保後,社保部門才能爲其辦理工傷待遇手續。
義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狄曉鵬也證實化學公司的說法:自河南省社保繳費平臺使用以來,這是該省首次出現離職員工因出現職業病需要補繳社保問題,由於該平臺無對應的支付模塊,作爲基層單位,他們也在一直與上級溝通,商量解決辦法。
案件頭緒越來越多。2024年10月16日,最高檢、河南省檢察院共同派員赴現場督導,通過審查案件材料、座談溝通、現場走訪、聽取意見等親歷性方式,提出以“三步走”方式促成和解的意見:一是協助王峰申請退回2018年到2020年間按靈活就業繳納的養老金;二是督促化學公司及時補繳社保;三是協調人社部門完善社保支付系統,依法快速審批。同時指出,如果無法促成和解,就依法支持王峰等人提起民事訴訟。
“我們退回單位給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還能獲得工傷賠償嗎?”
“社保中心能保障及時發放工傷醫療補助金嗎?”
針對信訪人的種種疑慮,河南省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指導義馬市檢察院召開了一場公開聽證會,邀請人社部門工作人員、醫療專家、律師擔任聽證員。
聽證會由義馬市檢察院檢察長屈新主持,承辦檢察官全面梳理本案法律關係,闡明民事支持起訴、行政訴訟、自行和解等各種解決方式的優劣。經過政策解答、聽證員討論等環節,王峰等信訪人、化學公司均同意採取和解方式解決。
“社保繳納環節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企業、個人同人社部門的行政關係,所以建立信任很重要。”屈新告訴記者,檢察機關引入第三方監管賬戶,由王峰先將應退給化學公司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存入第三方賬戶,化學公司隨後向人社部門爲王峰補繳社保。
11月14日,王峰拿到了補發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3.4萬元。
11月28日,經河南省檢察院協調,河南省人社廳批覆同意由工傷保險基金爲王峰發放傷殘津貼。
12月11日,在檢察機關的見證下,化學公司與王峰就2018年至2020年空檔期的工資補發問題達成和解,化學公司先前支付的13萬餘元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扣除補繳的養老金和工傷保險3萬餘元后,剩餘約10萬元歸王峰,抵空檔期工資。
聯動發力打通堵點
王峰的問題解決了,其他26名工友的“三項待遇”又該怎麼解決呢?
“堵點在社保系統預先設定的支付順序上。”李國強解釋說,按照原來的系統設定,“三項待遇”需要依照次序逐一向職工支付,這樣也是爲了確保每筆錢都支付到位。
“也就是說,只有化學公司先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髮放到位,工傷保險基金纔會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李國強告訴記者,問題恰恰卡在化學公司賬戶因爲其他訴訟被凍結,無法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導致社保部門不能發放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三筆補助金類型不同、發放主體不同,爲什麼需要一筆一筆分別支付呢?這個支付順序的規定來源在哪裡?李國強、狄曉鵬聚在一起,一條一條對比研究法律條文和社保相關規定,發現無論是《工傷保險條例》,還是人社部門工作細則,都沒有對支付順序作出硬性規定。
是不是可以調整支付順序呢?在檢察機關的協調下,河南省人社廳同意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94萬元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並對支付系統作出相應完善。
看到工友們拿到“保命錢”,狄曉鵬也很激動。作爲基層單位,他們將自己的工作意見傳遞到上級,最終促成社保支付系統完善升級,這一結果讓他感到振奮。在與檢察機關的“並肩作戰”中,他對“以個案辦理促進類案解決”有了自己的理解:“舉一反三,基層工作不僅要落實政策,也可以發現問題,進而促進政策完善。”
在河南省檢察院指導下,義馬市檢察院結合辦案,建議人社部門對企業拖欠養老金、工傷保險等情況開展專項檢查,還聯合人社局、社保中心、企業代表等召開座談會,共同推動完善職業病防治體系建設,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
河南省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段文龍告訴記者:“該案在最高檢指導下,河南省三級檢察機關充分發揮一體化辦案優勢,把法治化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要求貫穿檢察履職辦案全過程,努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切實保障人民利益,促進社會和諧。同時,通過個案辦理,河南省檢察機關針對全省社保網上審批系統缺少工傷費用補繳業務模塊的情況,主動協調推動完善社保系統,協同相關各方解決羣衆急難愁盼問題,切實以檢察、行政履職力度提升民生溫度。”
“本案涉及民事、行政多個糾紛,案情棘手,檢察機關精準科學研判,多方協同,聯動發力,打通堵點,最終以和解方式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彰顯了檢察智慧與擔當。”身處生產一線的全國人大代表、三門峽黃河明珠(集團)有限公司生產計劃部副經理寧建華表示。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