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優勢 行政院視而不見

(圖/本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長陳建仁日前於立法院接受總質詢,針對立委提及的核二、核三延役議題,再度強調「核電雖然便宜,但未來核廢料處理及核電廠除役後的處理經費成本高昂;且核電廠若要延役也應有法律依據。」

陳揆繼續堅守非核家園政策,其實並不令人意外,因爲壓力來自即將卸任但鐵了心廢核的蔡英文總統。只是面對在野黨續用核電的強烈要求,陳揆暗指「核電延役有難度」的迴應,力道明顯薄弱且不具說服力。

首先,針對用過核燃料的處理,我國既有規畫已經相當完備,第一階段於廠內用過燃料池暫存5至10年;第二階段爲廠內乾式貯存,貯存場使用執照一般爲20至40年;第三階段爲最終處置,於地下深層處置場進行長期存放。前述幹貯與最終處置設施的建置與營運費用,依規畫均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支應。此外,核電廠未來除役所需費用,亦由該基金支應。

我國於40多年前啓用核電時,即已規範臺電必須從核電的售電獲利中,依法提撥一定比例金額至核後端基金。多年下來,該基金已累積超過4400億元,其用途僅限於電廠除役與核廢處理相關的支出,不得挪爲他用;因此,臺電未來營運成本並不會因後端工作而增加。陳揆未詳加了解便無據迴應,明顯誤導大衆。

其次,核電機組延役申請的辦法是管制機關自行訂定,辦法若有修訂必要,內部研議即可,不須透過立法院修法。電力公司欲將核電機組延役,必須於執照到期5年前,向管制機關提出申請並接受審查,此項規定是我國核安會仿美國核管會(NRC)的作法。不過,NRC要求的5年,其實包含安全審查與審查後電廠進行改善的時間。一般而言,安全審查可於兩年內完成;審查完畢且檢測通過後,機組便可先行重啓或持續運轉,改善工作則繼續執行。

以美國核電廠爲例,加州公共事業委員會去年12月13日投票,決定讓州內魔鬼谷核電廠延役5年。該電廠運轉執照預計2025年到期,提出延役申請時,雖已不符5年的要求,但只要NRC接受電力公司提出的延役申請,魔鬼谷電廠未來即便執照到期,仍可於延役審查期間,繼續運轉。5年不是鐵板一塊,核安會可參考NRC的彈性作法。

核二、三延役1年可發電310億度電,電價不需調漲,每年就可幫臺電每年賺進520億元,有助抑低虧損幅度。行政院放着便宜的基載電力不用,偏偏選擇成本昂貴的再生能源與火電;然後敲鑼打鼓地強調,爲避免臺電持續出現嚴重虧損,必須進行全民買單式的補貼,也必須全面調漲電價。這不正是能源政策錯誤嗎?(作者爲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