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處理水議題 日有負臺善意

從日本宣佈自二○二三年八月廿四日起排放福島核處理水開始,中國即強烈抗議,並全面禁止日本水產品。至於臺灣則強調事涉科學專業,應冷靜以對,並默默自我檢測周邊海域水質與漁獲。兩相對比,天差地別。

事隔一年,二○二四年九月廿日,中國和日本經多次協商,並分別發表聲明:會在「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架構下,就各項資訊監測繼續合作,日本並允許中國前往福島進行獨立採樣、監測和實驗室對比分析;且在此流程下,若中國檢測結果合格,中國始將逐步開放日本水產品。

就國際規範而言,首先,日本排放核處理水,屬於《海洋法公約》第十二部分「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規範範圍,在此規範下,日本有與利益相關國家協商與合作之義務,因而中日能本於合作協商精神達成協議,無疑是《海洋法公約》一九七條以下,各條款有關友善且有效合作規範之實踐,降低雙方就此議題之爭議,當是各方樂見,應予以肯定。

然另一方面,從臺日地理位置關係觀察,我國無疑亦是日本排放核處理水之受影響國之一,據上述《海洋法公約》第十二部分之規定,日本理應與我國協商及合作處理此問題;此外,核處理水將進入我國參與之漁業管理組織(北太平洋漁業管理組織與中西太平洋漁業管理組織)之管轄海域,自有可能影響我國在相關水域之捕魚利益,日本同樣負有不損害相關漁業資源之義務。不論是基於臺日友好,或是相關國際規範,日本實應與我國進行正式雙邊協商與合作,就此議題充分交換資訊,以有效履行國際合作之宗旨。但過去一年,並未見日本與我國進行正式溝通協商!

就核處理水排放議題,臺灣對日本一秉合作善意,但難謂獲得應有之尊重;猶有甚者,因中國之強硬立場,讓日本於IAEA既有資訊監測外,再進一步給予中國前往福島進行獨立採樣、監測和實驗室對比分析之便利,讓人覺得,中日個別聲明,彷彿是日本對中國強烈立場之讓步與妥協;反觀臺灣,核安會雖宣稱「持續與日本建立順暢溝通管道,至今已五度赴日現場掌握排放作業」,卻不知管道是否暢通?但就此排放水似乎僅能到現場參觀排放作業,與中國之待遇相較,差異何其大?

對此絲毫無視臺灣自始即持善意,我國政府似應對日本表達不滿之意;不寧唯是,在中國與日本分別發表聲明後,竟又立即於九月廿五日宣佈解禁日本福島產品。政府解禁福島產品,彷彿是在未獲基本尊重狀況下,又單方讓步。自始低調善意,卻換來日本視若無睹,如今又迅速開放讓步,令人不解。

基於上述,政府甚或應審慎考量,不要排除透過國際爭端解決之程序,針對日本核處理水排放行爲,仔細評估如何在國際仲裁或司法機構提起訴訟,甚或設法在相關漁業組織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