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會:海巡執法用砲 非軍事作戰

海洋委員會認爲海巡用砲屬於「執法」行爲,非軍事作戰。圖爲海巡署和星艦防護射擊。(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日前三讀修正《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經海巡署長認爲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若於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授權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對此,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擔心空白授權,可能造成很多副作用,呼籲指揮系統,內部SOP細則還是要訂好;惟海洋委員會則認爲用砲屬於「執法」行爲,非軍事作戰。

海洋委員會昨日聲明,指此次修法增加現場最高指揮官的用砲彈性,系考量海巡單位執行職務可能遇到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情形時的危急狀態,或因位處偏遠等原因導致無法有效與海巡署署長通聯,爲維護第一線執勤人員生命安全,因此於此條例第8條新增第2項規範「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船長或艦長判斷認定用砲時機,以應對即時防衛的必要性。海委會也強調,用砲屬於「執法」行爲,非軍事作戰。

對此,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所有武器都是一刀兩刃,執法單位必須拿捏,對於什麼是「急迫」情況,就是空白授權,建議制定內部SOP細則,否則可能造成很多副作用。

民進黨立委趙天麟則表示,槍械使用辦法不僅是陸上警察,還有海巡,在這個脈絡下,給予執法人員面對兇徒、海盜時,更有執法能量,而不是綁手綁腳,讓我國海巡人員只能束手就擒。

不過他也同意,中共現在挑釁意味濃厚,用砲應儘量避免引發戰爭衝突,他期盼海委會在母法通過後,要多花點心思,讓子法的配套措施更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