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陸配任立委 合憲合法合理(沈迺訓)

民衆黨擬提名陸配、臺灣新住民發展協會名譽理事長徐春鶯列不分區立委惹議。(本報資料照片)

民衆黨擬將陸配徐春鶯列入不分區提名一事延燒至今,引來近期選情驟變的民進黨主席、總統參選人賴清德表態,稱陸配當立委接觸外交國防機密文件將影響國家安全;隨後陸委會主委邱太三更稱陸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僅取得參政的被提名權,勝選後仍須依照《國籍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出具放棄國籍證明文件,方可擔任立委;甚至綠委王定宇與綠營媒體開始聲稱立委就職要放棄雙重國籍才合法。上開人等的說法明顯是「竹篙湊菜刀」胡亂拼湊法律概念,實須一一破除。

有關陸配參政權利,主要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之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爲特別之規定,規範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中第21條即訂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戶籍滿十年即可登記參選公職的積極規定。在不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27條所羅列的不得登記爲候選人的消極條件下,於法徐春鶯等陸配有權列入任何政黨不分區殆無疑義。

至於賴清德所關心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3項或許出乎賴的意料,意外規範出: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而前項即第2項人選所指爲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反而在第一項規定的是,凡設戶籍滿20年,均可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且進而可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因此賴的擔憂可謂於法無據,不知所謂而來。

至於邱太三說法更是無稽。首先《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明定,該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立委顯非該法規範之人員。

次則,邱稱須依《國籍法》出具雙重國籍才合法的說法,與王定宇等人的放棄雙重國籍論點應爲同一邏輯,卻是違法違憲無疑。參照釋字第618號解釋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現爲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爲特別之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即爲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處理之特別立法。包含參政權在內的大陸地區人士在臺一切權利義務關係,自應依《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規定辦理,因此陸配結婚取得戶籍之方式,自始與外配依照《國籍法》有所不同,不分藍綠執政的中央、地方政府,從來皆是如此辦理。

當前《憲法》仍將大陸地區視爲同一國家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婚嫁來臺仍是國民,因此僅辦理放棄戶籍,而非放棄國籍。邱太三依據《國籍法》第20條所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問題是大陸地區人民依憲依法均非外國國籍者,根本不在《國籍法》規範範圍之內,也就無需再議王定宇的雙重國籍問題。一言以蔽之,當前憲政架構就是兩岸同屬一中,不滿意則改稱兩岸同屬一國亦無不可。

日前發生在高雄的「陸客國賠案」,法院的判決指明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的法理解釋,據此判決適用《國賠法》賠償。後來包括陸委會在內的政院各部會大動作停止適用「大陸地區人民亦爲中華民國人民」的轄下解釋函令,但「函釋臺獨」也無法改變大陸人是我人民的法律事實,因爲各級法官對相關案件之判決,完全不受各行政機關所發佈之行政命令(包含行政函釋)之拘束(參照釋字第137號、釋字第216號解釋)。

該國賠案的對造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亦在判決後進行上訴,卻是「技術性」的未繳納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爲訴訟代理人,逾期亦未補正,導致法院裁定駁回其上述。箇中政治原因不辯自明——法院認證大陸人士是中華民國人民。

皆爲政治選舉之故,使得賴清德等一干綠營人等私設媒體刑堂來做政治審查,而非依法論法討論陸配的參政權利,所謂民主的法治國精神早已蕩然無存矣!(作者爲自由撰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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