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林鬱婷事件餘波盪漾:臺灣政府提告?(林佳和)

阿爾及利亞Imane Khelif,已向巴黎檢察官辦公室提起告訴後,不少國人在問:臺灣政府不能也控告JK羅琳等人嗎?(中新社)

巴黎奧運拳擊金牌林鬱婷,臺灣的驕傲,受盡網路各種屈辱詆譭,仍昂揚屹立,令人感動敬佩。在同捲入所謂性別風波之阿爾及利亞Imane Khelif,已向巴黎檢察官辦公室提起告訴後,不少國人在問:臺灣政府不能也控告JK羅琳等人嗎?

如果是幫忙林鬱婷、甚至中華奧會去提告,不論民刑事,自有幾分道理,兩者權利受侵害,問題不大,但如是指「作爲國家的臺灣,名譽也受損呢」?國家,性質爲法人,所謂國家法人,是否擁有名譽權?學理上確實爭論不小。

原則上,法人亦得主張名譽保護、受侵害的救濟,不論是排除妨害或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否同樣適用於國家?甚至單純國家性?國家象徵與符號?或針對那種「去正當化」(Delegitimierung)國家的惡劣言論?不少國家在刑法上着墨,特別針對如國家象徵與符號(國旗),但重點應在於作爲憲法核心基礎的「國家自我描述」(Selbstdarstellung des Staates),國家的存續、行爲、正當性、代表性等。

作爲憲法核心的國家自我敘述,不必限於公法或政治領域內,一般鹹認,就算來自社會私人領域的活動,如重要國際運動賽事或文化活動──奧運會顯然就是,亦有應加維護的適用。要告國際拳擊總會(IBA)?一個依瑞士民法、設立於洛桑的私法人?不是瑞士民法、就至多是國際私法找尋準據法,絕對不是公法、甚至國際公法問題,這不是要「主權國家指涉上、維護國家性」的適當場合。

是的,有些國家採取刑事手段威嚇與制裁,但真的不容易想像有民事上主張的空間與必要,一方面,無從證明國家的具體損害,二方面,可以請求排除吧?也確實擔心是否過度侵害言論自由,看看那些威權憲政主義國家,所謂民主獨裁Demokratur,哪個不是任以「詆譭國家」爲名,任意拘捕包括媒體記者在內的私人?

個人贊同學理多數說:國家沒有在基本權上應受保障之名譽權,即便有刑法上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與刑罰規定,但也務必非常非常謹慎,不能變爲「要求對國家展現積極的忠誠義務」,針對本國人尚且如此,外國人更是沾不上邊。

林鬱婷,甚至中華奧會,主張名譽權、遭歧視導致人格權受損,應無問題,雖然還是可能有真實惡意原則適用,包括「睾固酮指數究竟有無過高?」的單純事實問題,都未必能輕易成立不法。言論常令人不快,但隨意扼殺禁止之,也不會是好答案。當事人得請求排除妨害(被遺忘權、要求平臺刪除特定言論──不過意義實在不大、別忘了可儲存與其他散佈方式)。

也當可主張賠償損害,但是否針對臺灣的國家性?甚至中華民國政府?目前實在看不到蛛絲馬跡,似乎沒有「臺灣政府、中華臺北當局進行運動詐欺之操弄」、「政府涉及不法」指控,這與某些政府部門與國家奧會,共同攜手之結構性的濫用運動禁藥,完全無法類比。

林鬱婷事件,如真有直接胡來指控臺灣政府介入,或有機會主張「國家名譽權受侵害」,至少在某些人眼中如此,然而,回到前述,個人贊同「國家無名譽權保護」出發點,結論無異。在言論溝通上,國家的被污名化、國家性被否定與去正當化,如果真有,還是應該推往政治言說領域去處理較妥,國家有更大之能力能量,各種形式與途徑的選擇,去平衡對己不利的報導與輿論。國家不是弱者,政府不是毫無澄清與宣揚主張能力,與個人明顯不同。

政府可以協助當事人興訟救濟,這個可以做,但不是以自己名義去獨立實施訴訟,也不宜以代理人身分出面,而是單純協助,也不至於有奧林匹克憲章禁止之「政府介入運動」:此時所謂介入,客體不是體育運動,更不是奧林匹克運動或國際奧會,而是如JK羅琳、IBA等第三人的侮辱、誹謗、侵害名譽暨人格權的行爲。要採取法律動作?主體與發動權限,還是在選手個人身上。

(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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