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假民調與意圖使人不當選罪(李貴敏)
地方選舉即將在年底登場,爲防止假民調擾亂選情,多名傳播學者推出「民調透明百科計劃」,從專業出發杜絕假民調。(李侑珊翻攝)
111年九合一選舉將於11月26日舉行,選舉情勢越加熱烈,各項民調也紛紛出籠。也因此包括基隆、桃園,都已陸續傳出爭議民調問題,只是情節輕重而已。其實民調百花齊放,媒體與各陣營對民調各有解讀,但結果相差過大難免啓人疑竇,某些激烈選區更不時有人懷疑有所謂任務型民調,以求影響選情。或許因爲我本身的法律專業,因此這段時間也有不少朋友跟我諮詢:發佈不實民調或文宣,究竟構不構成「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實務上又是否已有相關案例?
簡單地說,就法論法,實務判決認爲行爲人於選舉期間,如明知其民調出於虛構或捏造,卻用以製作選舉文宣廣告,呼籲選民支持或不支持某特定候選人,進而散佈於公衆或他人者,足以破壞他人聲譽及誤導選民之判斷,甚至可能影響選舉結果,而可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罪。
至於假民調之判斷標準,則包括行爲人冒用民調公司名義發佈民調,與該民調公司製作之民調內容顯然不符;或被告本人或共同被告自白有民調不實之情事等。另外,參與制作不實廣告文宣者,倘若具有故意及不法意圖,均可能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意圖使人不當選罪的成立要件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法立法理由謂:爲端正選風,維護優良競選風度,公平競爭起見,特訂定本條,對散佈虛構之事實以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爲目的者加以處罰。此即「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罪」。
就此,法務部法律字第10503506120號函令揭示:選罷法第104條之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罪,系以行爲人在主觀上有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之犯意,客觀上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者,爲構成要件。
其立法目的係爲避免以傳聞不實之謠言,以訛傳訛,或故意歪曲事實,致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爰課以不得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之不作爲義務。
此外,最高法院109年臺上第4103號刑事判決揭示:該罪系以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者爲成立要件。
故行爲人主觀上明知爲虛構或不實之事,而仍決意着手以公開方式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以遂其使某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之意圖,而發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之危險,即足以構成。至於該候選人事後是否果真當選或不當選,公衆或他人是否因而實際發生損害,均非所問。
因此,本罪行爲人主觀須認知其傳播內容爲虛構或不實,並有使某特定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之不法意圖,至於該候選人是否當選、公衆或他人有無產生實質損害,因本罪非實害犯,則非所問。
假民調不能免罪
至於使用假民調、不實民調,試圖誤導選民投票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的案件,實務上亦有先例。畢竟透過民調來鞏固基本盤,甚而打擊對手,或透過宣稱「穩定領先」以穩住陣腳,催化棄保效應,都不會太讓人意外。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選上訴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該案因某市長候選人A競選總部之助理,爲使候選人當選,以8萬4000元、8萬9450元之價格,分別委託不知情的報社員工刊登廣告,文宣內容指稱「巿長A微幅領先,B緊追」,並佐以捏造之不實民意調查結果,同時宣稱系根據某公司所做之最新民意調查結果,還將廣告版面設計成類似新聞報導版面。
由於該文宣足以誤導選民對於選情之判斷,暗示選情緊繃,選民應放棄排名最後之候選人C,足生損害於候選人C及選民之投票傾向。經檢察官以涉犯「共同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罪」起訴後,原審、上訴審均判決有罪確定。
就此,法院判決以該案共同被告證稱:刊出來的是假民調,系被告教其隨便去路上問5、10個就是民調等語,認定選舉廣告文宣內容系屬不實,以及該民調結果既屬捏造,卻仍於該市市長競選活動期間加以刊登。
參酌文宣內載:「因已表態支持人數達5成4,而使勝負決戰陷在5到6個百分點,也因此讓市長選情更爲緊繃,而趨於政黨對決的局勢。未來能否整合,將成爲兩黨勝負的關鍵。」顯見該文宣之目的,意在籲請選民集中選票支持候選人A,以圖使另一位候選人C不當選,而該次投票結果,遭影射的C也確未當選,而認定該廣告文宣足生損害於遭影射者C等人及選民之投票意向。
尤其要注意候選人A之競選總部助理作爲該案被告,雖未具名簽署文件,然其既任職競選總部,且聯絡各報社刊登廣告文宣,刻意避開競選總部簽約、支付委刊費用,顯見對該文宣廣告刊登事務確有參與,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散佈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衆及他人。
至於候選人A的父親,則因教唆競選總部助理、義工(以上二人所涉本案犯行均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共同意圖使候選人C不當選,傳播不實民調結果,誤導選民對選情之判斷。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罪,並處有期徒刑6月。其雖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全案確定。
棄保訊號亦受規範
再者,最高法院101年臺上第2439號刑事判決對於某候選人之夫,爲求候選人能當選,未經所屬政黨黨部主委授權、同意,逕自委任不知情之第三人印製「......市議員計有X、Y參選......選戰至今,經多次選務會報及各項民調一再顯示,該區市議員候選人X,將是本黨同志肯定的選擇,呼籲各位先進同志,本黨不能分裂,只有團結,纔是邁向勝選的唯一選擇,懇請本黨同志發揮團結力,將神聖的一票投給候選人X。」等不實文字並寄發選民。
經檢察官偵辦後起訴,一審法院判處X之夫意圖使候選人當選,以文字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衆及他人,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候選人之夫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維持原判決之認定。
簡言之,在這個執政黨掌控絕大多數媒體影響力的世代,透過側翼與網軍催化,建構出假訊息持續發酵的溫牀,其一條鞭運作模式,包括了訊息源頭,抑或是假民調;或針對敵手人格特質,或混淆民衆視聽等。其中,假民調之危害效果更遠超一般民衆預期,甚至達到操控選舉效果。
因此在實務判決上認爲,選舉期間,如明知其民調出於虛構或捏造,卻用以製作選舉文宣廣告,足以破壞他人聲譽及誤導選民之判斷,即可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罪,以避免不公平選舉。
另外,一般人可能比較容易忽略,凡參與制作不實廣告文宣者,倘若具有故意及不法意圖,均可能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希望所有政治工作者千萬別心存僥倖,誤以爲可以輕易逃過法律制裁!
(作者爲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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