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校長買夾娃娃機想鼓勵學生 卻涉圖利更一審遭判3年2月
夾娃娃示意圖。(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屏東市某國小王姓前校長,爲了鼓勵學生爭取榮譽,爲學校採購2臺夾娃娃機被控涉貪。一審屏東地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他有期徒刑4年,二審逆轉改依商業會計法,判處徒刑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又逆轉,認定王觸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3年2月,褫奪公權2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名王姓校長於2016年8月到任,2017年該校獲得9萬5000元辦理「改善教學環境設備-購買體育探索教學器材」採購案,王姓校長指示體育衛生組長向洪姓運動器材業者採購夾娃娃機、紅白對抗足球檯、聖火臺及棒球九宮格等商品,因當時夾娃娃機熱門,王則到夜市以1萬元購買2部舊夾娃娃機,再請洪姓業者以3萬7000元單據覈銷。
夾娃娃機運抵學校後,洪姓業者將1萬2000元的費用交給王,因中古機太舊,王又另請業者貼上新皮,再拿1萬3000元收費單據向家長會請款。當時有主任曾質疑貼皮費怎會用家長會經費支出,於是王又請洪姓業者,交1萬3000元貼皮費給家長會,還要求籤署「購買變更協議書」,廠商並當場交付5000元予王姓校長。
審計部抽查該校財務收支,發現有不法情事,於是函請法務部廉政署展開偵辦,王被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等罪起訴。
屏東地院審理時,王稱夾娃娃機是吸引學生爭取榮譽的獎勵方法,還改成「每夾必中」,相關費用都用於夾娃娃機上。法官依貪污治罪條例論罪,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不法所得1萬7000元沒收。王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改僅依商業會計法論罪,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最高法院撤銷,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爲,王未遵照法規及上級機關同意,自行任意決定改以採購舊品夾娃娃機2臺取代新品夾娃娃機1臺,不解除實際上與洪姓業者不存在的夾娃娃機採購契約,無論日後如何利用預算對舊夾娃娃機予以補強及維修,均無法改變「以舊代新」事實。綜合事證,認爲扣除二手機費用和自費買扭蛋的費用,王有不法利益3055元,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3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