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陝西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陝西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的批覆
國函〔2024〕18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
你們關於報請批准《陝西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自然資源部審查通過的《陝西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是陝西省空間發展的指南、可持續發展的空間藍圖,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請認真組織實施。陝西省地處我國內陸腹地,是中華民族和華夏文明重要發祥地之一,是新時代西部大開發、共建“一帶一路”的重要節點地區。《規劃》實施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建設陝西篇章。
二、築牢安全發展的空間基礎。到2035年,陝西省耕地保有量不低於4326.00萬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於3377.60萬畝;生態保護紅線面積不低於4.86萬平方千米;城鎮開發邊界擴展倍數控制在基於2020年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的1.3倍以內;單位國內生產總值建設用地使用面積下降不少於40%;用水總量不超過國家下達指標,其中2025年不超過107.0億立方米。明確自然災害風險重點防控區域,劃定洪澇等風險控制線,落實戰略性礦產資源、歷史文化保護等安全保障空間,全面錨固高質量發展的空間底線。
三、構建支撐新發展格局的國土空間體系。深入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區域重大戰略、主體功能區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促進形成主體功能明顯、優勢互補、高質量發展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新格局。深度融入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新時代西部大開發等國家重大戰略,加強關中平原城市羣與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以及長江中游、中原、山西中部、蘭州—西寧等城市羣協同發展,加快形成面向中亞南亞西亞國家的重要對外開放通道,打造內陸改革開放高地。
四、系統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發揮區域比較優勢,優化主體功能定位,細化主體功能區劃分,完善差別化支持政策。以陝北長城沿線旱作區和黃土高原旱作區、關中灌區、漢中盆地爲重點,拓展特色農產品生產空間,夯實糧食安全基礎。健全秦嶺常態化長效化保護機制,築牢秦嶺—大巴山、陝北黃土高原—長城沿線生態屏障,實施江河源頭、森林、河湖、溼地系統保護修復,加強珍稀野生動植物和古樹名木保護。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修復,推進水土流失、荒漠化綜合治理,守護好黃河母親河。嚴格河湖水域空間管控,實施地下水污染綜合治理,強化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地保護。積極培育西安都市圈,提升寶雞、渭南、漢中、榆林等城市的綜合承載能力,促進陝北、關中、陝南區域協調發展,分類優化鄉村空間佈局,加強傳統村落和鄉村特色風貌保護,提升城鄉人居環境品質。發揮區位、科教和能源資源優勢,統籌傳統和新型基礎設施空間佈局,積極參與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打造國家重要科研和文教中心、高新技術產業和製造業基地。加強自然災害防治,優化防災減災救災設施區域佈局,提高國土空間安全韌性。健全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空間保護機制,強化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整體保護和系統活化利用,加強秦嶺、華山、黃帝陵、兵馬俑等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加強延安寶塔等紅色文化遺產傳承保護,構建文化資源、自然資源、景觀資源整體保護的空間體系。
五、維護規劃嚴肅性權威性。《規劃》是對陝西省國土空間作出的全局安排,是省域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的政策和總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按照定期體檢和五年一評估的要求,健全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預警機制,將規劃評估結果作爲規劃實施監督考覈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規劃監督、執法、問責聯動機制,實施規劃全生命週期管理。
六、做好規劃實施保障。陝西省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規劃》印發和公開,強化社會監督。組織完成地方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加快形成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統籌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強化對水利、交通、能源、農業、信息、市政等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軍事設施、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林業草原等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在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協調解決矛盾問題,合理優化空間佈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制度,發揮對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管理的統籌協調作用。按照“統一底圖、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平臺”的要求,完善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和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網絡,提高空間治理數字化水平。自然資源部要會同有關方面根據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加強指導、監督和評估,確保實現《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和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多規合一”改革的決策部署,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規劃》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要及時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