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臺銘連署案燒不完 屏東市裡長遭判緩刑3年

屏東地方法院審理「郭臺銘連署案」,一審法官27日認屏東市豐榮里長邱國江與吳姓男子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處2人緩刑。(謝佳潾攝)

屏東地方法院審理「郭臺銘連署案」,一審法官27日認屏東市豐榮里長邱國江與吳姓男子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對連署人期約賄賂使其爲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判邱緩刑3年、褫奪公權3年,吳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分別向國庫支付50萬、12萬,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邱國江爲使被連署人郭臺銘、賴佩霞達連署門檻,去年9月間邀約吳姓男子與其配偶並告知以給予他人每人200元賄賂,作爲繳交連署書或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的誘因,以蒐集連署書,並在其住處交付1疊空白連署書給吳等2人。

吳等2人簽署、交付連署書各1份給邱國江後,陸續邀約周姓、楊姓、蔡姓等人蔘與行求、期約賄賂連署人,再由其等以同樣方法分別向其他人取得共計25份的連署書後交予吳,並由吳把連署書給邱國江。

對此,邱、吳坦承不諱,案經屏東地院審結後,認2人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對連署人期約賄賂使其爲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判邱緩刑3年、褫奪公權3年、應向國庫支付50萬,判吳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應向國庫支付12萬,全案可上訴。

屏縣府指出,因判刑還沒確定,所以暫時還不影響邱的里長職務,待判刑確定後,將有進一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