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預售屋廣告費應列爲遞延費用

該局查覈某建設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廣告費1,000餘萬元,該公司說明系因102年間推出新建案,當年度爲該案場投入大筆廣告費,除在各大媒體刊登並印製海報傳單宣傳外,並在案場附近租用大樓牆面及大型看板,共支付了廣告費用1,000餘萬元且全數列爲102年度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發現這些廣告費是屬於預售該案場房屋之推銷費用,因該建案房屋完工認列收入的年度在104年,該筆推銷費用應全數轉列爲遞延費用至104年度認列,因此補徵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70餘萬元。

該局提醒建設公司,預售房屋的廣告費等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並籲請各建商要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