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陪返越南老家 妻竟「一去不回」 尪心碎:跑了18年
人夫娶了越南妻子,且在過年期間陪妻子回越南老家過年,豈料,妻子卻一去不回,18年了仍未回臺灣。(示意圖/shutterstock)
彰化縣1名男子與妻子在越南結婚後,回臺灣定居2年,男子於過年期間陪同妻子回越南,然而,當男子欲先行回臺灣後,妻子表示要在待1個月,然而,這一待就是18年未返回臺灣,男子期間透過臺商友人幫忙聯繫,但仍未有結果,男子心碎提起離婚告訴,法官查閱女子居留證、戶籍謄本、出入境資料,與男子姪子證詞,判準2人離婚。
依據判決書記載,一名人夫與妻於91年12月間在越南結婚,後來回臺灣登記結婚,並共同居住生活,2年後他陪妻子於農歷過年期間回越南,之後他要回臺灣時,妻子卻表示要在越南老家待1個月,豈料,1個月後過去,妻子表示「不回臺灣了」。
他表示妻子嫁來臺灣時,因爲他在家中的工廠上班,妻子跟着在家裡的工廠上班,妻子所賺的錢自己留着帶回越南,也無婆媳問題,母親對妻子很好,後來他透過哥哥在越南開工廠的朋友去找妻子談,但妻子原本說要回臺灣,但好幾年過去仍未回來。
他表示妻子家中沒有電話,需要去別人家借電話,2人也因此失去聯繫,18年沒有聯絡,對此,他認爲雙方期間無任何互動,夫妻情份早已蕩然無存,徒具婚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婚姻關係顯難以維持,於是提起離婚告訴。
彰化地院審理,查閱男子提出妻子的居留證、戶籍謄本、出入境資料等,以及男子姪子指出嬸嬸(女子)與叔叔(男子)感情很好,嬸嬸年紀小,叔叔對嬸嬸很呵護,不過嬸嬸回越南後不回臺灣,當時有透過父親在越南的臺商去找嬸嬸,表達希望嬸嬸回臺灣的想法,但是「嬸嬸在與叔叔結婚前,在越南有比較好的男性朋友,但實情無法確認...」,但是臺商朋友只有說嬸嬸不想回來,而且嬸嬸家沒有電話,住的地方比較偏僻。
女子經通知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陳述或答辯提供審酌,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法官認定女子於93年1月間返回越南,無故不回臺灣與男子履行同居,迄今音訊全無,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並拒絕同居,顯然有惡意遺棄男子,判定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