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印發《水利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關於印發《水利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其中提到,重點支持領域,包括蓄滯洪區建設工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大中型病險水閘除險加固等。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投資的60%、70%、80%、80%予以支持。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按照小(1)型500萬元、小(2)型200萬元的總投資基數,分省份打捆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由地方統籌安排使用。

水生態治理工程。包括水土保持、重點水生態治理工程等。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投資的40%、50%、70%、70%予以支持。建設內容不含水污染治理、水景觀建設等。

水利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等有關規定,爲加強和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水利建設項目管理,保障工程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項目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領域】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水利工程。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支持,且本辦法未作出明確規定的項目類型,參照類似項目另行制定支持政策。

第三條【安排原則】 本專項實施期限爲5年。專項投資安排和使用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程序完備、有效監管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工程,應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條件,納入國家級相關規劃或方案,原則上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批覆,具體項目因組織實施形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年度投資規模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和中央預算內投資可能等因素合理確定,計劃執行進展情況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水利統計管理信息系統等信息平臺進行調度和監管,按規定實施績效管理。

第四條【基本要求】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於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於已完工項目。項目(法人)單位承擔項目實施和投資計劃執行的主體責任,要規範合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項目建設任務;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承擔監管主體責任,負責強化日常監督管理,督促項目(法人)單位規範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確保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支持方式】 本專項資金安排方式以直接投資爲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等方式。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以直接下達到項目爲主,並明確資金安排方式;少量項目類型通過打捆、切塊方式下達,由水利部或地方分解投資計劃時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

第六條【支持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類項目性質和特點、中央地方事權劃分原則、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制定差別化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政策,統籌加大對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力度。

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規模根據項目投資、分類型支持比例統籌測算確定。以上所指項目投資,是在具體項目審批、概算覈定、投資評審中明確的項目總投資、項目資本金或中央補助基數,以及印發專項規劃、方案時明確的控制性投資或典型設計投資控制基數。現階段支持領域和具體標準如下:

(一)重點支持領域。包括蓄滯洪區建設工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大中型病險水閘除險加固等。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投資的60%、70%、80%、80%予以支持。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按照小(1)型500萬元、小(2)型200萬元的總投資基數,分省份打捆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由地方統籌安排使用。

(二)防洪排澇工程。包括江河防洪治理、重點區域排澇能力建設、海堤工程、水文基礎設施等。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投資的50%、60%、70%、70%予以支持。江河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幹流,以及流域面積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點中小河流(包含防洪關係緊密但流域面積不足3000平方公里的附屬支流部分河段和回水段)。

(三)水生態治理工程。包括水土保持、重點水生態治理工程等。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投資的40%、50%、70%、70%予以支持。建設內容不含水污染治理、水景觀建設等。

中央直屬項目,政府投資原則上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全額安排。其他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地區投資政策的項目,經綜合測算確定支持標準。

新建大中型灌區、大中型水庫、大中型引調水,以及大型灌區改造提升等工程,由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比例另行制定。

第七條【主體責任】 各地方對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地方項目負主體責任。各地應根據地方政府投資能力,合理安排地方建設投入,規範和暢通項目融資渠道,合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工程建設運營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設資金需求。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八條【前期工作】 各地區及有關項目(法人)單位應根據現行相關技術規程規範,紮實做好項目前期工作,確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質量。項目(法人)單位被列爲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不得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

第九條【安排依據】 申請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項目,須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或覈准、備案(以下統稱“審批”)程序。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可按批覆的工程估算總投資先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經覈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最終依據。項目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的,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向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報告,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法人)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對由地方按權限審批、預計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額度大於2億元的項目,應按有關規定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批覆後,由項目(法人)單位提出資金申請報告,按程序確定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額度。

第十條【項目儲備】 各地區及有關單位要加強項目儲備,根據工程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並測算資金需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工程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

第十一條【申報程序】 對於申請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本專項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項目審批後,由項目(法人)單位按程序向省級發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省級發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門按照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草案編報的有關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審覈報送本地區本專項工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按要求填報投資績效目標,並對審覈結果負責。

水利部管理的工程,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由有關單位向水利部報送,經水利部審覈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中央單位管理的工程,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由項目(法人)單位按程序向中央單位報送,經中央單位審覈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二條【申報要求】 投資建議計劃報送單位應對所報送項目和投資計劃是否符合本專項支持範圍和支持標準、是否多頭重複申報和超額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法人)單位是否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項目是否完成審批手續,項目是否落實了除擬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之外的其他資金等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計劃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條件成熟、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完備,儘量避免執行過程中調整投資計劃或投資計劃下達後形成沉澱資金。

第十三條【防範地方債務風險】 各地所報送年度投資建議計劃應符合本地區政府投資能力,確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第十四條【落實責任】 各有關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投資計劃時,應當明確每個項目的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並隨投資計劃申報文件一併報送。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

第十五條【下達主體與程序】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對各地報送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進行審覈和綜合平衡後,明確相應任務清單,下達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並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水利部管理的工程,投資計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水利部,並同步下達績效目標。其他中央單位管理的工程,投資計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中央單位,同步下達績效目標並抄送水利部。

第十六條【計劃轉發】 水利部、其他中央單位和有關省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應在收到文件後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投資計劃。鼓勵各省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簡化計劃下達程序,提高投資計劃下達效率。

第十七條【落實地方投資】 各地在轉發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要加強財力統籌,做好與同級財政部門的溝通銜接,及時足額落實地方建設資金。

第十八條【計劃調整】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按照投資計劃調整的有關管理規定,按程序及時調整用於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項目。調入項目應符合規劃和專項要求,能夠即時開工建設或已經開工建設,增加安排後的投資不應超過已承諾的或按所在專項安排標準計算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數。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責任與四制管理】 本專項支持的工程按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設管理制度,加強質量、進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後及時做好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十條【資金管理】 各地區及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設內容、規模和標準使用資金,嚴禁轉移、侵佔和挪用工程建設資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監管主體與責任】 項目(法人)單位、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項目彙總申報單位要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0號令)規定,切實履行好計劃執行、資金監管、項目建設等各方面職能職責。

第二十二條【地方監管與信息填報】 各省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等單位要於每月10日前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水利統計管理信息系統完整、準確上報項目進度數據和信息(涉密項目按有關要求報送),督促項目(法人)單位按要求同步上傳項目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國家監管】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將採取監測調度、督促自查、監督檢查等方式,對各地區和有關單位執行投資計劃、組織實施項目情況進行監管,各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在線監測等方式,定期調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責任單位整改。

第二十四條【監管配合】 對於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項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單位和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

第二十五條【績效評價】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將強化專項績效管理,加強對專項績效目標的評價分析,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爲本專項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各省發展改革、水利部門應形成前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自評價報告,於每年1月底前,聯合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根據各地自評價報告,結合日常調度監管、監督檢查等情況進行復核,形成專項績效評價報告。

第二十六條【懲戒措施】 對年度績效考覈不合格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視情節適時採取通報、約談的方式對相關省份予以提醒,並將次年該省份本專項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壓縮10%及以上(重大水利工程除外);情節惡劣的抄送項目彙總申報單位同級黨委(黨組)、政府。

經督查檢查、審計等發現項目建設、資金計劃執行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的,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0號令)規定,對項目(法人)單位、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項目彙總申報單位等責任單位,視情節採取約談、通報、督促限期整改,停止撥付或收回已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以及自處理之日起1—3年內暫停受理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解釋主體】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國家水網骨幹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此前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