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續推進 政院:必要時依憲法程序因應

立法院會持續推進「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度,引起社會關注。政院官員說,一直都在關心修法進度,也期盼立法院傾聽民意,目前還沒收到法案,但未來必要時,將依憲法程序妥適因應。

藍白提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截至24日爲止,包含增訂聽證權、人事同意權改記名投票、被質詢人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元等關鍵條皆文已二讀表決通過,其餘條文預計28日續戰。

政院官員今天對中央社記者重申,政院尊重國會議事程序,不過,近日法案內容、程序皆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希望立法院能注意民衆聲音。

行政院若認爲立法院通過的修法等窒礙難行,得移請立法院覆議。政院官員強調,政院是憲政機關,會在憲法架構下依法行政,期盼立法院理性審議法案,讓紛爭能有和諧、妥善結果,政院會持續關注修法進度,目前也還未收到法案,未來若有必要,將依憲法程序妥適因應。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爲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