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預告修「全民防衛動員法」戰時管制媒體

國軍演習。(資料照片/謝佳潾攝)

兩岸情勢緊張,國防部21日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並更名爲「全民防衛動員法」,法案新增,未來在因應戰爭由總統發佈全國動員令後,對「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另哄擡物價或是無正當理由囤積物資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國防部說明指出,爲達成「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目的,增訂動員實施階段組織與權責及任務、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及罰則等規定,並因應新增動員事項需求及保持各部會動員分工任務彈性,適時調整動員所需方案。

草案新增動員實施階段,總統爲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國防大政方針,或爲因應國防重大緊急情勢,得依憲法爲必要處置,併爲因應國防需要發佈緊急命令,規定動員事項,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而在動員實施階段,草案第33條新增,訊息傳播動員實施計劃主管機關爲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臺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爭情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草案第60條增訂,動員實施時期,對各級政府已開始徵購、徵用、配給、配售的動員物資或固定設施,哄擡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若是員工犯有上述罪刑,企業連帶也要科以5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動員實施時期受徵用之人員或受徵用物資的操作人員,無故未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或是不配合提供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的必要資訊、文件,以及未經許可破壞、變更其狀態者,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處以7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企業員工執行業務犯有上述之罪,企業也要連帶科以7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第61條新增,針對動員時期不實訊息影響國安與社會安定,草案增訂動員實施時期,散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播上述不實訊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