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遇惡意急剎逼車 警因行車紀錄器「時差30分」不受理

▲多次急煞惡意逼車,警認定違規,卻因行車紀錄誤差30分鐘而不罰。(圖/東森新聞/下同)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民衆日前開車載妻小國道,卻被一輛黑色轎車惡意逼車,他不敢挑釁對方,先打電話報警,事後再將行車紀錄器畫面送到國道警察檢舉。警方認定對方確實違規,卻因爲紀錄器時間有30分鐘「時差」,告知民衆「無法受理」。

民衆投訴,晚上開車在國道上行駛,先是被閃了一下遠燈,接着一輛黑色轎車超車開到前方,接着多次急踩剎車刻意擋到,還將時速降到約40公里。投訴駕駛表示,當時車上還載着妻子小孩,顧及安全沒有挑釁對方,而是打電話報警。

事後,投訴人將對方惡意逼車的行車紀錄器送交給國道警察,不過,行車紀錄器拍下逼車行爲的行爲是晚間11點20分,但報案時間是晚間10點50分左右,警方表示,行車紀錄器和案發時間有30分鐘的落差,國道警察沒有辦法受理。

雖然警方認定對方確實涉及危險駕駛,最高可罰款24000元,但因投訴人的行車紀錄器時間「走鍾」,因此難開罰。國道警察木柵分隊長許敦淵表示,落差30分鐘算是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們國道公路警察局的做法是,檢舉時間跟行車紀錄器時間有落差的時候,我們就不舉發。」

不過投訴民衆反問,難道要一上車先調行車紀錄器時間,才能自保?投訴駕駛還抱怨,「警察當時告訴我,這個人的駕駛習慣早晚會踢到鐵板,要我『這次就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