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風電項目用地業務辦理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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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包含六部分內容,分別爲:

1)風電、光伏項目用地政策

2)用地審批與項目審批

3)林地、草原、涉水項目審批

4)光伏項目承包、租賃集體土地

5)使用公路鐵路和其他建設用地的規定

6)項目臨時用地和送出工程用地

一、風電、光伏項目用地政策

光伏項目用地政策

2023年3月20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聯合下發了《關於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範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確:光伏方陣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實施分類管理!

1)光伏方陣用地——租賃

光伏方陣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用地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土地權利主體、當地鄉鎮政府簽訂用地與補償協議,報當地縣級自然資源和林草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農業用地:不得佔用耕地,佔用其他農用地的,應根據實際合理控制,節約集約用地,儘量避免對生態和農業生產造成影響。

涉及林地:須採用林光互補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區域覆蓋度低於50%的灌木林地。

涉及草地:除基本草原外草原的,地方林草主管部門應科學評估本地區草原資源與生態狀況,合理確定項目的適建區域、建設模式與建設要求。鼓勵採用“草光互補”模式。

2)配套設施用地管理——徵地

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佔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佔補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標準,位於方陣內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佔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進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設用地管理。

3)歷史遺留光伏項目處理

2022年8月16日,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發佈《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要求嚴守自然生態安全邊界。文件提出:

有序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零星分佈的已有水電、風電、光伏、海洋能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範圍,項目到期後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

確需佔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範圍包括:;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用地審批與項目審批

三、林地、草原、涉水項目審批

四、 光伏項目承包、租賃集體土地

五、使用公路鐵路和其他建設用地的規定

六、 項目臨時用地和送出工程用地

來源:陽光工匠光伏網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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