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業SPV以小博大遭批「鍊金」 經濟部指施工前要求增資

在野立委質疑綠電躉購機制,讓親綠人士藉由成立多家光電SPV子公司來鍊金,經濟部能源局提出說明,指SPV爲銀行風險控管要求,爲業界常態,等到施工時,會要求業者必須增資。(圖/臺灣艾貴能源提供)

在野立委不斷質疑綠電躉購機制,讓親綠人士藉由成立多家光電SPV(特殊目的公司)子公司,以低資本額來鍊金。經濟部能源局今聲明,業者成立SPV,是因爲銀行業融資風險控管要求,實際等光電業者申請施工與電業許可時,會再要求增資,自有資金必須至少佔投資額的15%與18%。

能源局表示,太陽光電的躉購費率制度是由2010年就開始,相關制度設計公開透明,沒有獨厚任何公司。該部已與法務部成立「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聯繫平臺」,若有不法事證,歡迎提供能源局轉送檢調查辦。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今召開記者會,揭發新竹小英之友會副秘書長古盛𪸩與前行政院政務委員鄭永金家族聯手炒作綠電,從2016年到2019年成立9間「天字輩」與「力字輩」綠能公司,成立時資本額僅5萬到10萬,幾年轉眼變數億元,質疑是不是臺電給了躉購合約讓其一本獲利,「臺電跌倒,綠電賺飽」。

能源局解釋,太陽光電案場是個別電業,當要申請電業執照時,在銀行風險控管要求下,會根據個別案場分別成立SPV。國內多間知名上市公司,在建置案場時也是採取這個模式。

200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啓動後,十多年來也多采取此模式。新公司初期登記,即使採較低投資資本門檻,但能源局也有規範,當業者申請電業籌設、取得案場後,必須再行增資,才能進行後續的採購及施工,同時也要在申請電業籌設完成、取得同意備案後,才能與臺電簽訂躉購合約。

能源局會依照電業登記規則,規範光電業者在申請施工許可時,自有資金必須至少佔投資額的15%,申請電業執照時,佔投資額比要到18%。

所謂20年固定費率,則是依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的躉購機制收購,此制度在2010年就設立,初期每度11.75元,後下降至目前的4.46元。臺電採取躉購(FIT)模式購電,業者則需建置案場、負責營運,順利發出綠電纔有收入,此模式也是國際通用的做法。

能源局指出,目前已有光電業者考量民間購電需求,不再選擇臺電購電模式,而是轉供給民間需要綠電的企業。未來隨着光電的躉購費率持續下降,光電案場轉供給民間企業的情況也會更頻繁,臺電可以減少購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