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說謊的謬論
(圖/本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近期正進行國會改革的攻防戰,其中制定「藐視國會罪」堪稱是最受矚目的議題,一方面是藍白兩個在野黨聯手合作,企盼重振乃至強化立法院的監督制衡功能,另一方面則是執政的民進黨立院黨團,不斷以抨擊在野陣營「違憲」爲名,試圖力阻、壓低立法院轉弱爲強的能量。
爲了護航民進黨,在立法院公聽會上,前民進黨立委候選人林志潔教授竟說出「法律上被告可保持緘默,可以說謊,但在野黨提出的《刑法》藐視國會罪,連緘默及說謊權利皆無」的荒謬論點,不但引喻失義,更令司法界人士傻眼。
因爲官員在立法院說的話、作的證和一般私人刑事案件的狀況並不相同,國會談的都是與國家、社會公益有關的公事,若還擺明了說謊無罪,難道也可以就此掩蓋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嗎?尤其現在的官員大放厥辭、信口雌黃慣了,而且動輒迴避問題,反質詢侮辱立委,如果再縱容他們說謊無罪甚至沒有責任,老百姓豈不被騙死也活該!
況且說謊不應被標舉成一種價值,或理所當然的權利,在法庭上包括被告及證人都有誠實陳述的義務,在美國僞證罪判得很重,法律的規則本來就該被依循,現在爲了服務政治,竟然以「法律上被告可以說謊」的錯誤類比套在國會的詢答、調查與人事審查上,不但是價值錯亂,簡直可恥至極!
如何認定藐視國會罪的標準與執行做法,當然應公正、妥適的研擬,但絕非鼓吹官員有說謊的權利。從過去在野抗爭到一黨獨大、行政擴權、亂象橫生,再到如今失去國會多數,民進黨充分演示了什麼叫作「屁股決定腦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