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程款計價取費糾紛的62條裁判規則

關於工程款計價取費糾紛的62條裁判規則

01、材料差價簽證不符合約定的,不計入工程價款。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對於鑑定意見“不確定部分”中未經佳信公司蓋章的材料價差部分,根據合同的約定,對大宗材料,承包方必須在材料採購前的七個工作日呈報《材料報價清單》,由發包方認可後組織承包方、監理單位進行市場調查後七個工作日內確定。其他爲確定的零星材料按《貴州省造價信息(遵義地區)材料價格》單價或雙方協商單價結算,因材料的市場價格隨行情不斷變化,故對該部分價差的認定應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從嚴把握,因該部分簽證未經發包方佳信公司的蓋章確認,故本院對於鑑定意見“不確定部分”關於材料價差的兩項費用1,089,170.5元、125,624.72元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再336號

02、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承發包雙方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地定額計價確定——上海同固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北海瀚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案涉017#裙房改建工程因設計變更重新作出施工指令,對於該部分工程價款的計算,同固公司與瀚宇公司未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文件》雖然對工程造價、單價及合同總價有詳細約定,但並未對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部分的工程款計算方式進行約定,亦未對造價顧問公司計算設計變更增加的工程費用的標準和依據進行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故原判決依據達華公司作出的《司法鑑定最終意見書》第二組數據按照廣西定額子目計價確定017#裙房改建工程的工程價款,並無不當。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申1015號

03、按照定額確定甲供材料價格後直接扣減該數額,從工程造價中扣除——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煙臺經緯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關於扣除甲供材金額問題。雙方的爭議在於按照定額確定甲供材料價格後是直接扣減該數額還是按照工程實際使用的數額進行扣減。根據一審判決認定,鑑定中將甲供材金額49842437元計入工程總造價,但是僅扣除了東陽三建實際使用的49638180.99元,東陽三建解釋稱,該差額部分爲其施工所節省,餘額利益理應由其享有。對此,本院認爲,一審判決的計算方法標準不一致,而且,作爲案涉工程甲供材料的鋼筋和混凝土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材料,定額系正常施工過程中的標準用量,東陽三建關於其施工節省下來即可由其享有的主張,理據不足,故以鑑定數額進行扣減爲宜,即扣減49842437元。一審判決的此項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案例文號:(2018)最高法民終920號

04、因雙方原因導致工期順延,順延期間的材料、人工價格上漲應予以調整。

【裁判要旨】:

案涉《合同協議書》約定,承包人應按照監理人指示開工,工期爲731日曆天。案涉《合同通用條款》約定,承包人應在開工日期後儘快施工......本案由於雙方原因導致工期延長。因貴州高速集團一方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因素主要有河溪水庫的反覆修改、工程設計變更等;因湖南建工集團一方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因素主要有施工準備工作滯後、施工進度滯後、因炮損等發生阻工、質量整改返工等、設備人工不足等。本案應在查明因上述原因分別導致的停工時間的情況下,進而判斷貴州高速集團是否承擔工期順延後材料、人工費上漲而增加的費用及具體金額。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941號

05、合同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人工費按照合同字面意思解釋予以調整。

【裁判要旨】:

原審已查明,獨山縣人民政府、獨山縣教育局分別與海二公司簽訂的.....一系列合同分別約定“採用定額計價辦法辦理預、結算,按照《貴州省五部計價定額(2004)》《貴州省建設廳關於貴州省2004版五部計價定額有關問題進行二次綜合解釋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564號文件和最新相關調整文件執行計價和取費,不下浮。定額缺項根據當期市場情況進行計算,人工費按最新規定按實調整,機械費按市場價調整”“人工費、機械費按最新規定及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人工費(含機械操作人員人工費)按相關文件調整”。原審按照上述條款的約定,將“最新規定”“相關文件”按照文義解釋爲簽訂合同時貴州省規範人工費的文件,即黔建建通[2011]564號文件和2014年10月1日之後規範人工費的最新文件黔建建通[2014]463號文件並無不當,故原審依據兩份文件的規定分段計價結算人工費,未違反雙方合同約定。”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5177號

06、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以外繳納保險,不能證明該費用與本工程有關的,該費用不應計入工程造價中——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西安佑利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案涉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3.1條第(1)J項約定“四項保險、勞保統籌按定額規定計取”。《1999陝西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園林工程及裝飾工程費用定額》所附《費用定額若干問題說明》規定,參加了四項保險的施工企業按標準分別計取各項保險費,未參加保險的施工企業不得計取此項費用。海天公司一審中提供了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其繳納四項保險費用的票據,但繳納地點不在陝西,海天公司未能證明該費用與本案工程的關聯性。二審中,海天公司亦未能充分證明其所提交的四項保險費票據與本案的關聯性,一審法院對四項保險費用不予認定,未將該筆費用計入工程造價中,認定本案佑利公司應付工程款爲16429658.6元,該認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1335號

07、建設工程勞保統籌費用是否計入工程造價,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陝西中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陝西泰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勞保統籌費用相對於建設方而言爲工程造價,對於施工方而言則是建築行業勞動保險費。兩者在含義和金額上並不完全相同。本案鑑定機構依照建設工程計價規則作出的訴爭的勞保統籌費數額是建設單位應當繳納的數額,屬於工程造價的一部分,是否計入工程造價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雙方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因此,泰洲公司根據雙方在合同造價條款中“勞保統籌費不計入工程造價”的約定,主張將鑑定意見中計取的該部分造價予以扣除,其該項再審請求有事實依據。二審判決對該部分造價認定錯誤,依法予以糾正。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再418號

0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約定人工費調整的風險範圍的,應當參照省級或者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佈的人工費調整規定執行——河南天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聚爾溢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567號――關於發佈國家標準的公告》規定:“其中,第…3.4.1…條(款)爲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3.4.1條規定:“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範圍。”第3.4.2條規定:“由於下列因素出現,影響合同價款調整的,應由發包人承擔:(二)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佈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於發佈的除外。”由上述規定可知,在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條價格調整部分未就人工費調整的風險承擔作出約定情形下,並不當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固定合同價款中的人工費標準對案涉工程進行取費,還應當考察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佈的人工費調整是否影響合同價款調整。根據《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貫徹(GB50500-2013)(建標〔2013〕44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豫建設標〔2014〕29號)關於“人工費指導價屬於政府指導價,不應列入計價風險範圍”的規定可知,案涉工程人工費調整應當依據施工期間政府頒發的人工費指導價進行調整,因此鑑定機構金鼎公司將2#樓和6#樓及地下車庫工程人工費價差506843.05元計入變更工程造價,並無不當,聚爾溢公司提出的該費用不應計入變更工程造價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申5682

09、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約定執行相關計價文件,承包人在該計價文件實施前已施工,並在該計價文件實施後補籤合同的,案涉工程造價不應執行該計價文件——上海星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關於應否執行豫建設標【2014】29號文件,增加工程造價,1044,649元的問題。經查,案涉樓棟中的11#樓工程開工令顯示,2014年6月27日開始施工,表明雙方之間的工程施工合同自該日即開始實際履行,雙方於2014年8月19日簽訂的《億祥美郡施工總承包合同》系施工後補籤的合同。豫建設標【2014】29號文件規定:“本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招標或簽訂合同的工程按原約定”。因本案雙方未在《億祥美郡施工總承包合同》明確約定適用該標準,故一二審判決根據案涉工程實際開工日期的情況,認定案涉工程不適用豫建設標【2014】29號文件,並對該項費用不予增加,並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3463號

10、工程造價包含勞動保險費用,如果承包合同被認定爲無效,也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繳納涉案勞保基金,在結算時應當從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湖南桔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周宏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1344號)相關規定,工程造價包含勞動保險費用。本案中,由於桔洲公司與正泰公司簽訂的兩份承包合同均被認定爲無效,亦無證據證明雙方就涉案工程勞保基金的計算、繳納以及返還等有約定或者桔洲公司已經向有關部門繳納涉案勞保基金,故正泰公司作爲建設單位,按照攸縣13號通知要求向相關部門繳納勞保基金,符合相關規定,應當計入已付工程款,並在結算時從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原判決將該款項從正泰公司未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並無不當。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申1002號

11、施工合同未約定電費計取標準的,按照定額計取電費——黑龍江四海園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中醫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本案中,四海園公司施工現場兩塊電錶記載的施工期間用電量共計3401940千瓦時。鑑定機構關於電費的異議答覆表明,定額工程電費計取按照實際發生電量度數乘以定額單價每千瓦時1.44元計算。在雙方當事人並未在施工合同中約定電費計取標準的情形下,一審法院以四海園公司施工期間實際發生用電量爲基數乘以定額單價計算電費,對鑑定意見計取的電費予以覈減,符合客觀實際,並無不當。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165號

12、約定了平方米均價的未完工工程如何進行結算—唐山鳳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赤峰建設建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對於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按照平方米均價進行結算的未完工程,對已經完工工程部分進行結算時,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可先以合同約定的平方米乘以均價乘以面積計算得出約定的總價款,在通過鑑定確定已完工工程量佔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最後以總價款乘以比例得出已完工工程的工程價款。

13、未約定定額結算的,甲供材稅金應按照稅法規定計入工程造價——江蘇盛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慶油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關於甲供材稅金差額1054384.45元的負擔主體,該差額是油田開發公司實際繳稅數額與按定額結算方式計算稅款的差額。一審法院認爲油田開發公司在開發案涉項目過程中所執行的結算方式即爲定額結算,在定額結算中材料費的稅費計取標準系按比例取費,非油田開發公司自行繳納稅金的標準,故該院對兩種標準差額部分的1054384.45元不認定爲已付工程款。但是,

首先,稅費屬於國家依法予以徵繳的法定款項,數額由稅務機關依照相應法律法規等依法確定,並非當事人可以意思自治確定數額或鑑定機構、審計機構自行確定數額;

其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74.1款明確約定了“發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應按照國家現行稅法和有關部門現行規定繳納合同工程需繳的一切稅費”,並未將承包人盛諧建設公司及非法轉包後的主體排除在外,亦未約定稅款負擔按定額結算;再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及實際履行時,尚未失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了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爲營業稅的納稅人,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了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即當時的法律法規確定了勞務提供者的納稅義務人的地位。

因此,在油田開發公司將工程發包給盛諧建設公司、盛諧建設公司轉包給逯淑梅的情況下,油田開發公司已將甲供材實際提供給工程,計入工程造價,其僅爲代付稅款主體,並非實際義務人,一審法院以定額計算比例認定稅款,產生代付主體就差額的不當負擔,屬於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該甲供材稅金差額1054384.45元應計入油田開發公司已付工程款。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1008號

14、牆面抹灰、天棚裝飾、樓面加漿、拉毛工程造價按照竣工圖紙予以計取。

【裁判要旨】: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爲,3#樓牆面抹灰、天棚裝飾造價是按照竣工圖紙予以計取(2237271+613188)元還是按照施工圖紙予以計取(1757446+136106)元。因施工圖紙是在工程開工前形成的,施工過程中可能存在設計變更、工程增加或減少等情形,如按圖施工,沒有變動的,可以在原施工圖上加蓋“竣工圖”標誌,但案涉施工圖紙上並沒有加蓋“竣工圖”標誌,而案涉竣工圖紙上加蓋有“竣工圖”標誌,且有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竣工圖紙可以反映工程的實際,故對四建公司的質證意見予以採信,3#樓牆面抹灰、天棚裝飾造價按照竣工圖紙予以計取,應爲2850459元(2237271元+613188元)。

1#、2#樓樓面加漿、拉毛工程造價按照竣工圖380214元應否予以計取。因竣工圖紙上有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竣工圖紙可以反映工程的實際,故對四建公司的質證意見予以採信,1#、2#樓樓面加漿、拉毛工程造價按照竣工圖380214元予以計取。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1145號

15、定額水電費包括施工用水電費和施工期間生活用水費。

【裁判要旨】: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關於生活用水電費問題。開泰公司認爲開泰公司負擔的生活用水電費應由國泰公司承擔,應通過定額計算後從工程款中扣除;國泰公司認爲生活用水電費系國泰公司支付,故應當在工程款中增加該部分費用。鑑定人認爲,鑑定報告中已計取的定額水電費包含了施工用水電費和施工期間生活用水電費,不存在另行計算生活用水電費的問題,開泰公司表示對鑑定人的答覆予以認可。一審法院認爲,根據鑑定人的答覆,定額水電費已經包括了施工用水電費以及施工期間生活用水電費,對國泰公司主張在定額水電費外另行增加生活用水電費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314號

16、甲供材爲分部分項工程費的組成部分,應納入工程造價中規費、稅金的計算基數——大慶創業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大慶建築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大慶油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參考《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及《黑龍江省施工企業規費計取管理辦法》等規範性文件規定,規費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和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或計取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費用。建安集團作爲案涉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總承包單位,負有計取規費並向有權部門繳納規費的義務。在辦理工程結算時,應參照法定和約定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標準覈定計取費用。案涉施工合同第77條約定,工程結算定額執行現行施工年度《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各分冊大慶市單價表。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編的《2010年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建設工程費用定額》規定,以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規費的計算基礎爲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費+其他費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規定,分部分項工程費是指各專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應予列支的各項費用。案涉工程甲供材部分屬施工耗費的材料費用,系分部分項工程費的組成部分,應當納入規費的計算基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辦法(試行)》規定,建安集團系案涉工程的納稅義務人,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爲應稅收入額(工程價款)×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案涉工程甲供材屬於建築企業應稅收入,即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應當計入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中。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申838號

17、養老保險統籌、四項保險費、安全文明施工費系不可競爭費用,雖然約定不予計取,法院綜合考慮後仍可計入工程價款——陝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陝西聚泉節能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本案中雖然雙方當事人在預算幾點說明中約定養老統籌、四項保險費、安全文明施工費不予計取,但二審法院綜合考慮養老保險統籌費、四項保險費、安全文明施工費系不可競爭費用,且案涉工程質量合格,雙方當事人約定工程造價既不計取人工費調差、貸款利息、四項保險、安全文明施工費、養老保險統籌費,還要在總造價基礎上下浮8%作爲最終結算價等多種因素,在工程造價中計入養老保險統籌費、四項保險費、安全文明施工費,並無不當。99定額規定省級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爲1.6%,但陝西省建設廳陝建發(2007)232號文件《關於調整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及綜合人工單價的通知》已明確將房屋建築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調整至2.6%,該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此時案涉工程仍在施工過程中,原審判決根據調整後標準2.6%計算安全文明施工費,依據充分。雖然案涉工程並未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情況考評,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聚泉公司亦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過安全事故或者不文明的施工行爲,原審判決將屬於不可競爭費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入工程造價,並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2649號

18、勞保基金由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組成——裕達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耒陽市金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13〕44號)、《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明確我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湘建建〔2015〕6號)的相關規定,勞保基金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的一部分,由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組成。勞保基金由各級勞保基金管理機構先按建安工程中標價的3.5%向建設單位預收勞保基金,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後由建設單位按工程決算價與當地勞保基金管理機構結算勞保基金,實行多退少補。勞保基金管理機構代建築企業代收取勞保基金後,再按規定撥付給建築企業。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724號

19、發承包雙方約定承包人送審價超過審定結算價一定比例應予罰款的,該約定有效。

【裁判要旨】:

上述合同對竣工結算進行了約定,即承包人竣工結算的總工程造價不得大於審覈單位審覈後金額的115%,否則處罰其超出額的50%,由發包人從財務結算中扣減。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案涉工程送審的總工程造價爲34,577,247元,審覈後的造價金額爲28,182,670元,超出了審覈後金額的115%,超出金額爲2,167,176.5元。原審根據案涉合同關於超出部分應當扣減50%的約定,在扣減1,083,588元(2,167,176.5×50%)後,認定龍巖僑中尚欠三華建築公司工程款1,429,103.57元,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並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0)閩民申2940

20、合同無效,是否可按簽訂合同時政府出臺的指導價計算工程款——大秦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陝西安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關於合同無效時應按合同約定還是簽訂合同時政府發佈的工程計價各項規則計費的問題。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規定的出臺是爲了平衡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保證工程質量,而把無效合同作爲有效處理的一種形式。如果合同無效後可由承包人選擇高於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結算方式,獲得比合同有效更大的利益,這與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及制定該司法解釋的初衷是相悖的。

其次,施工方作爲專業的建設施工單位,在2010年簽訂合同時應知曉2009年工程計價各項規則已經出臺,但其仍在合同中約定按照2004年計價規則計費,現其認爲應該按照獲得更高結算價款的2009年計價規則計費,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再次,陝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陝建發(2009)199號文件中雖規定2004年的工程計價各項規則廢止,但該文件不屬於法律和行政法規,違反該規定並不必然導致約定無效。

故,施工方認爲因2004年工程計價各項規則結算的約定無效,應按2009年工程計價各項規則結算工程款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21、爲避免進度款的逾期支付給施工人造成停窩工等較大損失,可允許當事人約定進度款的逾期支付滯納金高於竣工結算款的滯納金——美建建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與青海明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根據《鋼結構施工合同》約定,明瑞公司最遲應在三日內即2012年12月28日支付進度款,因此相應滯納金應從12月29日起算。因該款至今未付,美建公司主張滯納金應計算至實際支付日,但本案進度款滯納金計算標準比結算款違約金計算標準高很多,施工期間欠付進度款與工程竣工後欠付結算款相比,前者可能造成停窩工因而損失可能更大,爲確保施工過程順利進行,應允許這種合理的差別,但正因如此,這種差別也決定了一旦工程竣工,則不應再按施工期間的標準計算滯納金,而應將欠付的進度款併入總欠款,計算竣工後的違約金。因此,雖然明瑞公司至今尚未支付該進度款,但因案涉工程已於2015年12月8日竣工驗收,故進度款滯納金應於竣工日停止計算,按雙方約定的進度款、逾期支付違約金標準確定明瑞公司的違約責任,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案例文號:(2018)最高法民終59號

22、雙方對合同約定的費率計取有爭議,法院支持根據建築市場交易習慣及誠信等原則綜合判定並調整。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上述約定在文義上存在歧義,應當結合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有關條款、交易習慣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從合同相關條款看,合同其他條款並未約定建設工程價款或者部分建設工程價款按30%計算;從交易習慣看,建築行業爲薄利行業,如果發包人只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建設工程價款的30%給承包人,不僅承包人無法就相應的工程獲利,而且往往會低於建築成本,違反法律規定,這也不符合建築市場的交易習慣;從誠實信用原則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約定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建設工程施工並交付建設工程,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約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發包人支付的建設工程價款作爲承包人進行建設工程施工的對價,原則上應當能夠覆蓋承包人的建設成本,並且承包人在正常施工、經營的情況下能夠獲利,但如果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取費率計算出建設工程價款後再打三折,將導致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利益嚴重失衡,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綜上,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3.2條第2款約定,新力公司關於該條款的意思爲將材料差價的綜合費率從23.28%調整爲30%的解釋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精神,一審判決認定案涉合同管理費率爲23.28%,並認爲材料差價的綜合管理費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管理費率23.28%的30%計取,不當,應予糾正。工程造價鑑定意見書中認定的爭議部分材料差價管理費6766533.12元應當計入案涉工程總造價。

案例文號(2018)最高法民終1262號

23、合同無效,但約定按照二類工程二類企業類別進行取費的,參照約定執行。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關於取費標準的問題。四建公司上訴稱,案涉工程應按照一級企業一類工程進行取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備忘錄》,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當事人均同意按照或參照2013年4月30日所籤合同結算工程款,該合同約定按照二類工程二類企業類別進行取費,故四建公司該項主張依據不足,不能成立。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1145號

24、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淮安純高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案涉合同雖就趕工費、工程按質論價費進行了約定,但案涉工程並未實際完工,依據趕工措施費及按質論價費的特定含義,工程承包方主張趕工措施費、工程按質論價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趕工措施費、工程按質論價費問題。一審法院認爲,趕工措施費及按質論價費是指工程已全部完成且工期提前的情況下,按相關規定計取的費用,由於本案工程並未完工,鑑定機構認爲依據工程的實際進度情況、趕工措施費及按質論價費的定義以及定額說明等現有資料,不具備計取該項費用的條件並無不當,故對於趕工措施費和按質論價費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爲,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東陽三建)主張,合同有專門條款約定,“雙方按合同約定結算、取費的基礎上總價下浮6%(不含稅金),下浮基數不包括經發包人確認價格的項目、材料差價、其他費用、配合管理費、檢測費、獎勵費、簽證、設計變更等”“趕工措施費、工程按質論價根據《江蘇省建築工程費用定額》規定取上限。”上述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述,既然東陽三建已按合同約定計算進行讓利,也就應按合同約定計算趕工措施費、工程按質論價費。由於東陽三建承建的案涉工程並未實際完工,依據趕工措施費及按質論價費的特定含義,一審法院認定東陽三建的工程款不應另計此項費用並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案例文號:(2017)最高法民終19號

25、哈爾濱市佟二堡皮草有限公司與哈爾濱衆志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Ⅰ、工程發包方與承包方共同委託第三方公司進行造價審覈,第三方公司對涉案工程趕工模板措施增加材料費、趕工人工費均作出認定,所作建議價格也低於承包方報審價格,發包方未提出相反證據證明的,以第三方公司的認定覈算趕工費的,並無不當。

Ⅱ、承包方通過趕工短期完成涉案工程,雖然其從提前完工中也獲得一定利益,但主要是給發包方帶來提前使用涉案工程的利益。根據權利義務相適應原則,原審判決判令發包方按照一定比例支付承包方趕工費用並無不當。

第一,原審判決關於涉案工程趕工費用的認定具有證據支持。

首先,原審判決認定哈爾濱衆志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衆志公司)在涉案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趕工具有證據支持。涉案工程施工完畢後,哈爾濱市佟二堡皮草有限公司(下稱佟二堡公司)與衆志公司共同委託新翔公司進行工程造價審覈。新翔公司於2015年11月27日出具的結算報告明確認定,實際施工工期與國家定額推測工期相比較確實存在趕工。新翔公司劉某峰的相關證言亦能夠證明,該結算報告將趕工費審減爲零的原因是佟二堡公司不同意支付趕工費。佟二堡公司關於趕工不存在的主張證據不足。

其次,原審判決對涉案工程趕工費用數額的認定並無不當。新翔公司受雙方委託出具的初審報告對涉案工程趕工模板措施增加材料費、趕工人工費均作出了認定,所作建議價格也低於衆志公司報審價格,在佟二堡公司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的情況下,原審判決對初審報告予以採信並據以認定涉案工程趕工費用,並無不當。

第二,原審判決判令佟二堡公司支付趕工費用並無不當。

首先,原審判決認定佟二堡公司負有支付趕工費用義務具有證據支持。佟二堡公司與衆志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建設工程合同關係,佟二堡公司要求施工單位進行趕工,並承諾支付趕工費用負擔問題,由懷某宇、李某乾的證人證言予以證實。上述證人雖系涉案工程其他標段人員,與案件處理結果有一定利害關係,但其證言與本案中衆志公司實際進行了趕工作業相互印證,能夠認定佟二堡公司要求衆志公司趕工的事實,且佟二堡公司對上述證據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因此,原審判決對上述證人證言予以採信並據此認定佟二堡公司應負擔趕工費用,具有事實依據。

其次,原審判決判令佟二堡公司支付趕工費用符合公平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參見《民法典》第六條)。衆志公司通過趕工短期完成涉案工程,雖然其從提前完工中也獲得一定利益,但主要是給佟二堡公司帶來提前使用涉案工程的利益。根據權利義務相適應原則,原審判決判令佟二堡公司支付衆志公司趕工費用的80%公平合理,並無不當。佟二堡公司申請再審稱衆志公司是爲自身利益進行趕工作業證據不足,不予採信。

案例文號:(2017)最高法民申2669號

26、四川省第四建築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第四建築工程公司)、匯豐祥商業控股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工程承包方用以證明增加趕工費用的文件系其單方製作,且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趕工費的實際支出,該費用亦未得到發包方認可的,不足以證明趕工費用實際發生,承包方關於由發包方承擔趕工費的主張依據不足,不能成立。

四川省第四建築有限公司(下稱四建公司)提交《批發市場二期1某—3某樓停工、搶工、窩工解決意見》及《報告》用以證明其爲配合匯豐祥商業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匯豐祥公司)搶工期,增加趕工費用應當由匯豐祥公司承擔,但該兩份證據系四建公司單方製作,四建公司未提交其他證據用以證明趕工費的實際支出,該費用亦未得到匯豐祥公司認可,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趕工費用實際發生,故四建公司的該項主張依據不足,不能成立。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5379號

27、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及勞動保險基金等不可競爭費用的計取進行約定、處分,人民法院應依據其約定確定工程價款——陝西有色建設有限公司與固原華星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陝西有色公司與固原華星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爲有效合同,關於安全文明施工費。根據雙方合同第23.4約定,工程取費時,如陝西有色公司取得文明工地,按50%費率計取安全文明施工定額補貼費;否則不計取安全文明工地費用。陝西有色公司未提交施工過程中取得安全文明工地的證據,故其主張計取該項費用的依據不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對於規費。雙方約定按照陝西有色公司實際繳納的50%計取,固原華星公司依據陝西有色公司繳納的票據進行結算。陝西有色公司未提交其實際繳納相關費用的票據,主張計取該項費用的依據不足。關於勞動保險基金。陝西有色公司與固原華星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不計取勞動保險基金,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陝西有色公司主張該約定無效,依據不足,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此雙方應按合同約定計取上述費用,依法駁回陝西有色公司的上訴請求。

案例文號:(2018)最高法民終141號

28、僅有監理在簽證單審批表上的簽註並不能構成對計價方式的變更——中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蕪湖市鳩江宜居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雙方於2013年4月28日會議紀要中再次確認該項工程費用按照“簽證工程量套定額計算”,2013年8月31日會議紀要亦載明管井降水臺班費問題,“結算根據招標文件和合同由最終審計確認”。

雖然工程監理在簽證單中對施工現場的具體人員安排有簽註,但跟蹤審計單位在其後寫明“以上臺班依據招標文件規定及合同約定計算”,建設單位(發包人)無爲經開區管委會亦確認“計量方式爲2013年4月28日會議紀要”。

根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項條款八、工程變更“所有設計變更必須經設計、監理、跟蹤審計單位、發包人書面同意方可實施。其他變更須經監理、發包人和跟蹤審計單位同意”的約定,監理、發包人、跟蹤審計單位並未就該項工程人工量變更採納監理“深井降水值班人員每天10人”的意見,仍確認以定額計價方式予以結算。

因此,僅有監理在簽證單審批表上的簽註並不能構成對計價方式的變更,鳩江宜居公司要求按照簽證記錄計取人工量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8)最高法民終423號

29、合同約定結算價款最終覈減超過5%時超出部分的10%應作爲罰金從結算價款中扣除,該約定屬於結算條款——曾凡剛、江西大築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關於原審判決扣除虛高工程造價差額部分10%罰金1005232.3元是否正確的問題。案涉《施工合同》中關於施工人報送的竣工結算價經最終覈減超過5%時超出部分的10%應作爲罰金從結算總價中扣除的約定,屬於合同結算條款,原審判決根據雙方履行合同情況,將上述款項作爲罰金予以扣除,不違反法律規定。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3989號

30、建安勞保費屬於工程造價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雙方未作出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由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單位——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廣西梧州國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關於建安勞保費是否應當從國龍公司尚欠工程款中予以扣減的問題。本院認爲,建安勞保費屬於工程造價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雙方未作出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根據相關政策規定應由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單位。本案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9條承包人工作第(9)項約定“辦理項目施工手續需支付民工工資保證金、勞保費、牆改費、散裝水泥費、垃圾處置費、佔道費、環保噪音費由承包人支付,退回的款項全歸承包人。”因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辦理項目施工手續需支付的勞保費等費用是由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支付給政府相關部門,在工程施工完畢後,再由政府相關部門將上述費用剩餘的款項根據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的申請退還給申請單位。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由海天公司支付辦理項目施工手續需支付的費用,同時還約定退回的款項全歸海天公司,其實質即指辦理項目施工手續所需費用由海天公司代國龍公司先行墊付,並非約定建安勞保費用由海天公司承擔。且本案海天公司與國龍公司於2017年7月26日最後結算確定工程總造價爲19500萬元時,雙方均明知19500萬元工程款已包含建安勞保費,國龍公司作爲建設單位不僅未對工程款數額提出異議,而且在同月28日與海天公司簽訂《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時,還承諾將會分期付清工程款。故結算工程款19500萬元包含建安勞保費,一審法院將建安勞保費從國龍公司尚欠的工程款中予以扣減不妥,本院予以糾正。海天公司訴請建安勞保費不應在工程款數額中予以扣減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文號:(2020)桂民終550號

31、材料價格不具備按照加權平均法計算條件的,按照算術平均法計算。

【裁判要旨】: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關於材料取費單價。國泰公司認爲根據合同約定,地下室水泥、沙石、水電材料應當按照主體驗收至竣工前一個月,鋼筋混凝土磚等應按照開工至主體驗收前一個月,均按加權平均法計算。鑑定人答覆,取費時間經覈對已按國泰公司主張進行了調整,對於計算方法,因雙方提交的鑑定資料不具備按照加權平均法計算的條件,故按照算術平均法,且算術平均法是正常情況下計算材料價格的主要方法。一審法院對鑑定人關於按算術平均法計算單價的解釋予以確認。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314號

32、成品進戶門以淨面積計算。

【裁判要旨】: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關於4-6號樓進戶門計價問題。國泰公司認爲應按照洞口尺寸計算面積,鑑定人按淨面積少算52595.93元。鑑定人答覆按照定額計算方法,成品進戶門以淨面積計算而不是以洞口尺寸計算,鑑定結果符合計價規範。一審法院對鑑定人的答覆意見予以確認。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314號

33、未約定總包配合費包含稅金的,應計算稅金。

【裁判要旨】: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關於配合費是否應當計取稅金問題。國泰公司主張配合費作爲工程款的組成部分應當計取稅金。開泰公司認爲雙方約定的5%配合費是含稅價,不需要另外計取稅金。鑑定人認爲927合同約定的是發包人指定分包的分部項工程承包人收取5%配合管理費,本鑑定意見暫沒計算稅金。一審法院認爲,根據建設工程造價結算一般規則,稅金一般是以工程直接費、間接費等爲基數按照稅率計算,總包配合管理費作爲間接費的一部分,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爲含稅價的情況下應當計取稅金,該部分[1895503.55+433291.8(外牆保溫配合費調差)+80000(電梯配合費)+(75000-14488)(1-3號樓大廳及架空層裝飾配合費差額)+16000(2號樓亮化配合費)]×3.477%=86414.14元應計入工程造價。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314號

34、承包人中途退場的,按已完工程計取安全文明施工費、臨時措施費。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關於安全文明施工費、臨時措施費、考評費、獎勵費計費問題。經查,鑑定機構已在《聽證會對上海星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異議的回覆》第三項中就星宇公司該項異議作了答覆,因星宇公司中途退場,鑑定機構按星宇公司已完工程計取安全文明施工費、臨時措施費並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3463號

35、未完工工程,按照已完工程(已完工程價款)佔全部工程(全部工程價款)比例計算已完工程價款。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新東陽公司因日月鑫公司拖欠工程價款提前撤離施工現場,工程未能如約完工。一審法院採信鑑定機構作出的第二種鑑定結論,以《補充協議》約定的單價乘以建築面積爲竣工總價,按已完工工程量佔全部工程量比例計算已完工工程的價款,能夠較爲合理地兼顧已完工工程與未完工工程在整個約定工程中的價值比例。一審法院根據該鑑定結論及複議答覆認定案涉工程的工程價款爲110,851,012.7元,並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903號

36、簽證單僅有施工單位及監理人員的簽字,沒有監理單位及發包人公章,且發包人對此不予認可的,不予計價——山西金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金利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裁判要旨】:

雙方未認可的簽證爲354,411.59元,該部分簽證僅有金湛公司的印章及監理人員的簽字,沒有金利公司及監理公司的印章,且金利公司對該部分簽證不認可,故原審法院院認定該部分工程款不應計入總價並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1)晉民申2686號

37、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按照每平方米單價進行結算,在工程未完工的情況下,可採用已完工程量佔全部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工程總造價方式來確定工程價款——唐山鳳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赤峰建設建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根據已查明事實,赤峰建設公司退場時,案涉工程尚未完工。此種情形下工程款如何計算,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沒有做出規定。一審判決先以固定單價乘以雙方約定的面積計算出約定的工程總價款,再通過造價鑑定計算出赤峰建設公司完成的部分佔整個工程的比例,再用計算出的比例乘以約定的工程總價款確定赤峰建設公司應得的工程價款,此種計算方法,能夠兼顧合同約定與工程實際完成情況,並無不當。

案例文號:(2015)民一終309號

38、多份備案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方式不一致,應以後備案補充協議約定的計價方式進行結算——長春信誠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長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就涉案工程的備案合同中雖然約定了“固定價款”的計算方式,但同時在多份後備案補充協議中又進一步達成了“清單項目內的,工程量計算誤差在±3%範圍內不予調整,誤差超過±3%的項目進行調整。按照實際工程量結算,執行清單綜合單價”的特別約定。據此,本案工程價款並非按照備案合同約定的價款一成不變,而是需要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予以調整。一審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了工程造價鑑定,鑑定機構亦是按照後備案補充協議約定的方式對工程價款進行了覈算。故原判決對鑑定結論予以採納,不存在任何違反法定程序或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案例文號:(2015)民申字第2904號

39、發包人違約,且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撤離工地的,未完工程的考評費、獎勵費按照已完工程比例計取。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關於考評費、獎勵費194.257432萬元。鑑定機構作出的《補充鑑定意見書》中載明考評費、獎勵費系工程正常施工過程中根據工程情況覈算和計取的費用。因杭建工公司系中廣發公司中止合同後撤離工地,而且《補充鑑定意見書》也載明前期安全文明措施費已經投入,項目部臨建房也未計算回收利用,未完工程仍可使用,所以,一審判決判令中廣發公司承擔上述考評費、獎勵費並無不當。

該案一審判決認爲,關於考評費、獎勵費應否計取的問題。中廣發公司主張杭建工公司撤場時,案涉工程並未完工,根據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豫建設標(2012)31號文件、安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安住建(2012)418號文件的規定,考評費、獎勵費不應計取。杭建工公司主張案涉工程並未施工完畢系因中廣發公司將其強行驅離,鑑定意見按比例計取考評費和獎勵費正確。對此,鑑定機關經補充鑑定後認爲“相關文件是對項目正常施工情況下的規定,而該鑑定項目在施工未完成之前中止合同,前期安全文明措施費已經投入,項目部臨建房也未計算回收利用,未完工程仍可使用,鑑於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獎勵費、考評費的結算辦法,建議綜合考慮項目實際情況,有待法院判決或者雙方協商解決”。一審法院認爲,案涉工程未能施工完成,確因中廣發公司欠付工程價款等違約行爲所致,鑑定機關按杭建工公司已完工程比例計取考評費114.494824萬元、獎勵費79.762608萬元並無不妥,中廣發公司的該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1113號

40、未約定施工電梯進出場及安拆費如何計取的,按照定額規定計取——四川省第四建築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第四建築工程公司)、匯豐祥商業控股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爲,1#—3#樓施工電梯進出場及安拆費71616元應否予以計取。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4.2.2條款約定“塔吊基礎依據甲方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執行(不含勞保基金)按實計取,大型設備進出場費、安拆費及基礎拆除費不再計取”,原審法院認爲,該條款是當事人對塔吊相關費用該如何計取所進行的約定,根據上下文意,該條款中的“大型設備進出場費、安拆費”應指塔吊的進出場費、安拆費。由於合同對施工電梯進出場及安拆費是否予以計取沒有作出約定,按照定額規定,對該部分費用應予以計取,故對四建公司的質證意見予以採信,1#—3#樓施工電梯進出場及安拆費71616元予以計取。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1145號

41、暫定材料價格差程序無法執行,暫定材料價格按照定額計算——崑山合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海合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有證據證明原判決關於案涉S1一期高層、S2二期低層暫定材料價格差的認定。按常理而言,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上冊約定暫定材料價格審批條款時都知道,如果不同時約定暫定價材料明細範圍,該審批程序的約定將因沒有明確審批對象範圍而事實上無法履行。但雙方當事人當時並未對暫定價材料明細範圍作出約定。反而,案涉兩項工程早在2011年9月和2012年6月即已分別進行開工建設。其中S2二期低層已在2013年9月停工。可見,在明確暫定價材料明細範圍之前,雙方當事人均未遵守暫定材料價格差的審批程序約定。直至2014年5月30日,雙方簽訂案涉合同下冊明確暫定價材料明細範圍時爲止,案涉工程已進行了大量施工。因此,案涉合同價格審批程序事實上無法進行並非中建四局單方原因所致。雖然雙方當事人約定審批程序條款的目的是爲了確定當時真實的市場暫定材料採購價,但根據合同上冊的相關約定,中建四局提出暫定單價材料和設備的採購申請時,要提交不少於三家供應商的採購價格報崑山合生審批。故暫定單價材料和設備採購價格並不等於市場實際採購價,更不等於崑山合生上級集團單方所稱的暫定價格材料實際採購價。在施工當時暫定價格材料採購價無法通過審批程序確定的情形下,即便中建四局簽署合同下冊確認暫定價材料明細範圍,因審批程序客觀上並未適用於施工中已使用的暫定價材料而不能得出其認可雙方結算時以暫定材料價格計價的結論。至於崑山合生申請再審主張,應採納其單方提供的市場採購價格作爲暫定價格材料清單中的材料單價,既缺乏合同依據也不符合雙方當時的約定。(注:該案中將上海建設工程市場信息價作爲計取暫定材料價格的依據。)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3557號

42、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又不能協商一致的,參照合同簽訂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裁判要旨】:

《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關於黃運海主張的《園林景觀工程結算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黃運海向張良初主張工程款,應就其已完成的工程以及相應的工程量進行舉證。由於本案經多次委託鑑定,均無法測量、鑑定訟爭工程的工程量,因此,本案應按照黃運海的舉證情況,對於訟爭工程量進行認定。由於二審中,黃運海提供的《園林景觀工程結算書》系其主張工程款的依據,應對上述結算書項下分項工程及工程量逐一分析。

1.關於第1、2、3、6、7、10、11、12、13、15項工程。上述分項工程均屬於2011年12月29日的《結算單》項下結算的圍牆、保安室、金魚池主體、泳池主體、魚塘主體土建工程。雖然2011年12月29日的《結算單》並非張良初與黃運海之間的結算,但正常情況下,黃運海轉包陳曉春、孫世合的工程結算價,應少於黃運海與張良初之間的結算價。由於上述分項工程工程量無法進行測量及鑑定,黃運海又無其他證據證明上述分項工程的完工情況及工程價款,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可以將《結算單》的結算價作爲上述分項工程價款的計算依據,即認定上述分項工程的工程價款爲425000元。

2.關於第5、9項工程,根據證人林某1的證言,林良昌作爲張良初的現場代表確認上述工程系黃運海施工。因此,該分項工程應認定爲黃運海已完工程。(1)第5項即拱橋基礎成型工程,黃運海在《園林景觀工程結算書》中主張該工程的價款與《園林景觀工程預算表》中的約定一致,二審予以確認。可以認定該工程價款爲6000元。(2)第9項即塑石假山工程。二審黃運海提供的與姚黎平簽訂的《塑石假山製作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超過了2011年9月19日黃運海、張良初確定的《園林景觀工程預算表》中約定的塑石假山工程的工程量(預算表分項34、35)。由於塑石假山工程無法進行現場測量及鑑定,而黃運海應對於該部分工程量的增加又未舉證證明,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塑石假山工程的工程量仍按預算表約定的工程價款計算即72000元(28800+43200=72000元)。

3.關於第4、8項工程。黃運海雖然主張上述工程系其施工,但張良初均不予認可。且對比黃運海提供的《園林景觀工程結算書》與《園林景觀工程預算表》,結算書中的工程量明顯少於預算表中的工程量。因此,即使上述工程系黃運海施工,該兩項工程也未按照預算表的約定施工完畢。因黃運海未能舉證證明該兩項工程系其完成以及完成的情況,在無法進行現場測量及鑑定的情況下,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對上述兩項工程的工程價款不予認定。

4.關於第14項即給排水預埋工程。根據證人林某2的證言,黃運海確實預埋了管道,但因黃運海未舉證證明該項工程完成的工程量及計價依據,在無法進行現場測量及鑑定的情況下,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對該分項工程的工程價款不予確認。5.關於第16項即池周邊回填土工程。雖然黃運海主張該工程系其施工,但張良初不予認可,且黃運海也未舉證證明該項工程完成的工程量及計價依據,對該分項工程的工程價款不予確認。

綜上,黃運海完成的工程價款應按503000元(425000元+72000元+6000元=503000元)。

案例文號:(2018)閩民再4號

43、合同約定價差計算方式,但雙方無法提供具體材料用量的,可採用相對公平、公正的計算方式。

【裁判要旨】:

所有材料調整差價。儘管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所有材料調整差價均應根據施工節點完成合同工程量採用加權平均計算方式,但由於當事人雙方均無法提供有效的各月份詳細的材料用量表,故鑑定機構認爲無法按照加權平均計算法,而採用相對公平、公正的價差法計算,並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1)閩民申1763號

44、合同約定的主材調差採用的地區信息價不完整的,可參考其他就近地區發佈的信息價進行調差。

【裁判要旨】:

混凝土差價。地礦公司認爲爭項目招標合同約定商品混凝土品牌爲“佳寶或新鴻基”,施工期間漳州市建設工程材料指導價均有相應品牌材料公佈價格,……本案應採用漳州市公佈的建設工程材料指導價作爲混凝土價差的計算依據。原審鑑定機構採用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網公佈的廈門地區主材價格進行調差,沒有依據。但經覈查,案涉工程施工期間,漳州市建設工程材料信息發佈的混凝土信息價或指導價並不完整(僅公佈了型號爲32.5和42.5的水泥信息價)。地礦公司主張的佳寶或新鴻基混凝土的價格爲品牌價格工合同及會議紀要都沒有明確約定按品牌價格來計取差價,且上述兩個品牌的各型號砼的價格也不完整。因此,鑑定機構按照就近原則,參考相對完善、完整的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網公佈的廈門地區混凝土主材價格進行價差調整,並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1)閩民申1763號

45、在平方米固定單價計價模式下,對於未完工程的造價可採用以定額方式計算出已完工程造價佔全部工程造價的比例,然後乘以約定(固定單價計算)的工程總價款的方式予以確定——石阡縣信德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貴州瑞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況下,信德公司通知瑞和公司解除合同致使瑞和公司已完成的部分工程無法簡單地按照固定單價乘以面積的方式計算工程款。爲此,原審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了鑑定。

其鑑定方法爲:

第一步,先以固定單價乘以雙方約定的面積計算出約定的工程總造價,固定單價爲雙方約定的1580元/平方米,約定的面積根據施工圖紙計算;

第二步,再通過造價鑑定計算出瑞和公司完成的部分佔整個工程的比例,造價採用貴州省04定額,材料價格採用當地同期造價信息,整個工程的工程量根據施工圖計算;

第三步,再用計算出的比例乘以約定的工程總價款,由此確定瑞和公司已完工程的價款。該鑑定方法符合本案實際,實質上即爲按照雙方約定的固定單價計算的工程款。

信德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判決按照定額計算工程價款定性錯誤,該主張是對原判決的錯誤解讀,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4477號

46、承包人與發包人就定額的適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當根據承包人的資質確定相應的定額類別,而不應該當按照工程項目的實際類別確定適用的定額——安徽省皖通藝術品有限公司與樅陽縣人民政府及樅陽縣縣城建設指揮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及招標文件等文件中並未約定適用《城市雕塑藝術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且該計價定額明確適用對象系“具有國家合法機構頒發的雕塑專業資質、擁有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雕塑家的雕塑創作單位和工程製作施工企業”,皖通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城市雕塑、園林景觀、藝術造園、塑石山水、浮雕壁畫、水幕噴泉、中西建築構件的設計、製作、施工、安裝”,皖通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其系具有國家合法機構頒發的雕塑專業資質、擁有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雕塑家的雕塑創作單位和工程製作施工企業。因此,二審判決未適用《城市雕塑藝術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確定案涉工程工程量,並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4609號

47、合同中約定扣除稅金比例高於實際繳納稅金,應以合同約定爲準——吳永勝、謝玉金與宏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合同第四條計價方式約定,按照項目審計價的5%代扣稅金向相關部門繳納。合同明確約定了稅金的代扣比例,吳永勝、謝玉金上訴認爲宏大公司未對案涉工程進行管理、未提供技術及資金支持,5%稅金高於實際繳納的稅金,應按實際繳納稅金扣減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157號

48、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情形下確定工程價款計價方式,應當審查施工過程中當事人有無形成關於工程價款結算的共同意思表示,否則,應當依照施工期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工程量消耗定額及配套價目表確定工程造價——山東齊錦程物流發展有限公司與山東淄建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關於案涉工程造價問題。根據本案已經查明的事實,在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齊錦程公司與淄建公司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均無異議。齊錦程公司主張以施工過程中向淄建公司發送了電子郵件中顯示的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但該計價標準未經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不能作爲結算案涉工程價款的依據。在案涉工程淄建公司已經施工完畢並通過驗收的情況下,齊錦程公司應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由於雙方當事人沒有關於工程造價計價標準的約定,一審法院採信鑑定機構依據施工期間定額及對應價目表確定的造價結論,較好地平衡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故原審法院認定工程價款並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6681號

49、合同約定了材料價格調整,應按合同約定計取材料差價。

【裁判要旨】:

杏林居委會、園博灣公司認爲,根據2018年7月17日的《覈對紀要》工程總價中不應再進行三材補差調整。但根據鑑定機構的回覆,三材價差是客觀存在的,只是補差的計價標準問題。2018年7月17日覈對記錄中記載的是三材的計價方法,並沒有約定對三材補差不予調整。《覈對紀要》中三方確定的計價原則第2條仍約定:“三材計價方法按合同約定執行”。因此,鑑定機構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計取三材補差款有合同依據。鑑定機構在參考經雙方質證過的三材補差量的基礎上,依據施工期間造價信息部門發佈的三材價格按月予以調整,並無不當。

案例文號:(2019)閩民終1767號

50、發包人將承包人趕出施工場地的,不應扣除垃圾清理費。

【裁判要旨】: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關於垃圾清理費及2#、4#、16#、17#、11#、7#施工電梯及塔吊租賃、拆除費用。首先,因不屬於雙方協商三建公司正常撤場,未經竣工驗收凱創公司佔有使用案涉工程,故凱創公司垃圾清理費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次,因凱創公司已將施工電梯及塔吊租賃相關費用列爲其代付款項,在後述已付款中對該部分費用予以認定。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483號

51、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擅自離場導致的建設資金佔有損失,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二期工程尚未完工,杜班公司擅自撤場,應賠償時代豪庭公司因此造成的損失。時代豪庭公司主張的損失中,停工期間的建設資金佔用損失3906080元,不屬於杜班公司停工的直接損失,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871號

52、材料檢測費應計入工程造價——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金鄉金潤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認爲,金潤置業公司提交的證據證明已向金鄉縣益久住建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支付了檢測費30萬元,該筆費用已計入南區工程造價中。一審法院認爲材料檢測是工程施工過程中必然發生的費用,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發包人代付的相關費用應當予以扣除。據此,確認金潤置業公司代爲支付的材料檢測費30萬元,從工程總造價中予以扣除。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820號

53、承包方出具的自主報價單並非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標準,發包方不得以此主張確定工程價款——新疆崑崙鋼鐵有限公司與江蘇華冶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因華冶公司的自主報價單系案涉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前由華冶公司出具的單方報價,並非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標準,且該報價單上載明的設備型號與合同約定的並不一致,據此一、二審判決未採信鑑定機構依據自主報價單所作的《函》並無不妥。崑崙公司申請再審認爲應依據《函》確定已完工程對應價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1223號

54、對墊資沒有約定時,工程價款的計算問題——晉X與大同市名威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被告承諾承擔原告借款1000000元,月息3%的利息,利息並從2009年8月1日開始計算,系原被告雙方對墊付工程進度款利息的約定,因該約定:即月息3%,明顯超出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對超出部分的利息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應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原告墊付1000000元工程進度款的利息。原告在墊資1000000元之後,被告分別於2010年2月11日向被告支付工程進度款300000元;2010年2月12日支付工程進度款200000元;2010年7月1日支付工程進度款700000元,該三筆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因雙方對墊付工程進度款的利息有明確約定,被告存在支付利息的經營風險,應首先考慮支付原告墊付的工程進度款1000000元,故被告支付的該三筆工程進度款在1000000元範圍內,視爲支付原告墊付的工程進度款,在此期間被告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貸款利率爲標準,支付相應利息。

55、雙方未約定技術資料歸檔費由承包人承擔的,承包人不承擔。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關於技術資料歸檔費。凱創公司主張工程造價鑑定應扣除技術資料歸檔費用,一審未予支持,凱創公司提出上訴。本院認爲,合同未約定歸檔費用,凱創公司的主張缺乏合同依據,一審處理正確,本院亦予維持。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483號

56、合同無效,但約定勞保基金不計取的,參照約定執行。

【裁判要旨】: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爲,關於勞保基金應否計入工程總造價的問題。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屬無效,但勞保基金條款是與計算工程價款數額有關的內容,應當予以參照適用。因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勞保基金不計取由業主代繳”,“勞保基金由甲方代繳政府返還給乙方,甲方按照返還乙方的相應額度從乙方的結算款中扣除,政府返還乙方勞保基金的返還手續由乙方負責出具,如乙方拒絕或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內不出具返還手續的,甲方有權從工程款或保修款中扣除”,鑑定機構參照上述合同約定內容未將勞動保險基金計入工程總造價並無不當,匯豐祥公司的該部分抗辯理由成立,故對四建公司的該項異議不予採信,對其要求將勞保基金計入工程總造價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1145號

57、關於勞保統籌——陝西天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中建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依據陝西省建設廳陝建發(2004)136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建築企業要積極配合做好勞保費收繳工作。建築企業在與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決算時,要覈對勞保費繳費資料,同步辦理勞保費結算。對漏收漏交勞保費的工程項目,應將勞保費列入工程決算,以便在收取工程價款的同時收取勞保費”。發包方提交的其向勞保統籌管理機構出具的《欠條》和《承諾》,不能作爲其已向勞保統籌管理機構繳納涉案工程勞保統籌費用的憑證,應認定發包方未提供其向勞保統籌管理機構繳納涉案工程勞保統籌費用的相關憑證。原審認定由於發包方未向勞保統籌管理機構繳納該費用,致使承包方無法向該機構領取該費用,故勞保統籌應計入工程價款。

58、監理公司對工程價款計價標準的影響——陝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煉化公司與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本案當事人爭議焦點爲洛河1#、2#大橋工程款結算的計價標準問題。雖然本案所涉工程是按公路工程進行招標,當事人雙方所籤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技術標準亦爲公路橋三級。但在該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方多次變更施工圖紙,承包方依據變更後新的設計圖紙進行了施工。發包方負責洛河2#大橋監理的某某監理公司向承包方發出的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載明“經基建科研究決定,洛河2#大橋工程施工所採用的施工技術資料整編辦法及使用表格、施工技術規範、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爲:施工技術資料整編及使用表格按延市城建質發[2002]12號文要求,執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定》,用陝西省市政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統一表格;工程施工執行《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範》JTJ041-2000,《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44-91;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執行《市政橋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CJJ2-90,《市政道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CJJI-90。”的內容表明,當事人雙方對施工技術資料整編辦法及使用表格、施工技術規範、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等方面基本變更爲市政工程標準。實際施工、驗收亦是按此標準履行,而負責1#大橋監理的##監理公司關於洛河1#橋工程“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經請示楊莊河煉化項目建設指揮部,該工程在資料整理和橋樑工程質量評定時採用了與2#橋相同的資料整理辦法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情況說明則證明該工程與洛河2#大橋工程的標準相同。鑑於以上情形,如仍以公路工程計價標準進行工程結算,將會導致當事人雙方利益失衡,對施工方而言,有失公允。

59、合同約定按每平方米單價方式確定工程價款情形下,對未完工部分的造價可採用計價規範和施工期的造價信息分別對實際完工部分和全部工程造價進行計算後,再按照實際完工的佔比方式確定——黑龍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黑龍江省兆宇建築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根據建工集團與兆宇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案涉工程按固定單價方式結算。因兆宇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施工,且缺乏兆宇公司已完成施工面積的數據,鑑定機構採用實際完工百分比法進行鑑定,即按照當地計價規範和施工期的造價信息,分別測算已完成部分工程造價和全部工程造價,將二者的比值作爲實際完工百分比,再以實際完工百分比乘以按合同約定方式計算出的工程總價。該計價方法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鑑定機構對於雙方當事人提出的意見均已進行說明和答覆。鑑於現行法律與相關司法解釋對未完工工程價款的確定並無統一計算方法,本案鑑定機構採用的計價方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之精神,一、二審法院根據該鑑定意見認定兆宇公司已完成工程的造價,並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1299號

60、徐州飛虹網架(集團)有限公司與浙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發包方有相關證據證明,工程承包方所需增加的費用與趕工期無關,已向承包方表示在結算時不予認可,承包方請求支付趕工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下稱青海分公司)與徐州飛虹網架(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飛虹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雙方約定由飛虹公司承建涉案體育場罩棚(鋼結構)工程。2010年7月14日案涉工程業主海西州建設局爲加快工程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