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署擬修法延長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展延期 全國旅館公會反對
觀光署日前召開研商發展觀光條例第70-2條展延期程修法相關事宜會議,以疫情爲由,擬修法展延未取得合法旅宿證照的特定對象住宿場所爲13年,引發出席的中華民國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洪崇元(右)反對。圖/洪崇元提供
交通部觀光署1日召開研商發展觀光條例第70-2條展延期程修法相關事宜會議,以疫情爲由,擬修法展延未取得合法旅宿證照的特定對象住宿場所爲13年,引發出席的中華民國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洪崇元反對,他不滿說,「原來非法旅宿因疫情關係可以再展延3年繼續營業,那麼還要合法幹什麼呢?」
國內提供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如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救國團活動中心、寺廟香客大樓等,發展觀光條例2015年1月22日考量特定對象場所許多經營方式採委外辦理,實際與旅館業無異,且受衆爲多數人,爲保障旅客安全及權益,並無存在必要,故刪除原24條第3項內容。
並增訂第70-2條:「於本條例2015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爲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觀光署修法說明,自2020年1月起,遭受新冠肺炎影響,造成各項行政作業及採購履約延遲與推展,期間至2023年5月將新冠肺炎調整爲第四類傳染病。觀光署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請各機關因應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得展延履約期限精神,考量各機關對特定對象轉型多數皆有履約情形,配合研議將發展觀光條例70-2條10年期限展延爲13年。
洪崇元說,疫情期間,他們合法旅宿業也受衝擊,現在還面臨缺工,物價漲,經營成本提高壓力,非法旅宿因疫情關係可以再展延3年繼續營業,那麼還要合法幹什麼呢?若觀光署硬推修法,他們
將陳情立委協助反對修法。
觀光署說,目前辦說明會聽取各界意見,特定對象列管共87處,其中有轉型意願35處,無轉型意願或放棄經營30處,其他情形22處。有轉型意願辦理情形35處:預計2025年1月21日前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者,計13處。預計20251月21日後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者,計22 處。
無轉型意願或放棄經營30處將轉型其他用途,計29處。無意願經營1處。其他情形22處,評估作業中或釐清營利事實認定計12處。與各地方政府研議後續轉型計10處。已完成轉型或轉作其他性質輔導成果:共30處,其中已轉型完成登記旅館業計7處、已依規費法訂定收費標準計16處、已認定無營利事實計3處、已停止使用或轉作其他使用計4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