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 應重罰飼主
動保處18日到徐姓飼主家將比特犬Lucky沒入。(臺北市動保處提供/張珈瑄臺北傳真)
臺北市發生1名飼主所養比特犬11天內兩度攻擊機車騎士的事件,引發社會對犬隻攻擊人事件的重視。修法加重寵物犬咬人後飼主的最低罰則,刻不容緩,才能避免不負責任的飼主繼續放任悲劇的發生。
依照《動保法》第20條衍生出來的《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注意事項》規定,比特犬等危險性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時,應放在金屬籠內或以長度1.5公尺以內的煉或繩牽引(且應戴口罩);《動保法》第7條則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然而一旦飼主違規令狗咬傷人要負哪些責任?違反《動保法》第7條只是寵物得被主管機關沒入,違反第20條也只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刑法》上,涉犯第28條因過失傷害人者,也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這樣開罰金額對財力無虞者來講,根本不痛不癢。在澳大利亞的昆士蘭州,狗只攻擊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飼主將會面臨3年監禁和10.8萬澳幣(約新臺幣近227萬元)罰款。這樣的刑度纔有嚇阻力,因此未來應比照澳洲的規定,擡高狗咬人後飼主的最低刑度和最低開罰金額,例如至少2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至少60萬元臺幣以上罰鍰,才能遏止飼主不負責任造成犬隻傷人的亂象。
帶狗出門時綁狗煉一點都不難,臺灣的狗也沒有聰明到每隻都會自己開窗戶或者自己動手解開狗煉,這樣的違規一點都不值得同情或寬恕。
(作者爲新黨輿情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