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二手車,發現零部件有缺陷 賣家該賠償嗎?

來源:封面新聞

買回二手車才發現車輛的零部件有問題,能找銷售方賠償嗎?銷售方需要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在二手車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應當履行哪些義務?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二手車的糾紛。

2023年9月2日,楊某以20000元從某汽車公司處購買了一輛使用年限超過十年的二手車。

楊某在接受汽車後發現車輛輪胎前兩輪生產日期爲2017年,後兩輪生產日期爲2011年。由於家用汽車輪胎使用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就必須更換新的輪胎,楊某遂以某汽車公司爲促進完成汽車銷售、故意不告知輪胎安全隱患存在重大過錯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汽車公司承擔輪胎費用1200元的賠償責任。

某汽車公司稱,楊某作爲二手車買受人注意義務應高於購買新車的注意義務。輪胎作爲明顯外漏且十分顯眼的零部件,磨損老化等問題一目瞭然,不存在隱藏問題。輪胎使用年限受多種因素制約,使用年限較長並不必然導致損害的發生,能夠正常駕駛足以證明該車並未達到存在“缺陷”的程度。

法院審理查明,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甲方,也就是楊某限於認知水平和技術能力限制,難以全面排查車輛的質量問題,甲方已經充分告知乙方應當在合同簽訂前由乙方自行聘請專業人士或者到4S店對車輛進行檢查或者鑑定,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車輛質量問題均表示認可;雙方確認按照車輛現有配置、性能指標等現狀予以購買。

楊某和某汽車公司均認可,所售汽車的輪胎分別爲2011年、2017年生產,輪胎呈現龜裂、老化狀態。車輛買賣時楊某已知曉汽車爲2011年出廠,已行駛11萬多公里。

汽車公司向楊某出售的汽車輪胎使用年限較長、已呈現龜裂老化的狀態,存在一定的駕駛安全風險。

汽車公司作爲二手車銷售的專業從業主體,具備對車輛安全性的風險認知,在出售二手車時應對車輛輪胎已達較長使用年限、可能存在安全風險向購車者予以提示,對車輛需儘快更換輪胎以確保駕駛安全這一使用方法予以說明。

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某汽車公司限於認知水平和技術能力限制,難以全面排查車輛的質量問題,由購車方自行聘請專業人士對車輛進行檢查”屬於某汽車公司在其提供格式條款中免除或減輕自身義務的約定,該約定無效。

汽車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履行上述相應義務,應按其過錯程度承擔輪胎更換的費用。

楊某在交易時明知案涉車輛爲已使用了12年的二手車,理應知曉車輛零部件使用年限較長,但在交易過程中沒有對輪胎進行仔細查驗,也沒有向銷售方進行了解,沒有全面審慎地盡到作爲購車方的查驗義務。

青羊法院綜合考量雙方在交易中對各自責任的履行情況、車輛風險程度及輪胎價值等因素,酌情認定某汽車公司向楊某賠償輪胎費用400元。宣判後,某汽車公司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