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地 一律參加危老重建 三特例除外
內政部長林右昌指出,本次修法明定房地應一律參加重建,並設定三項例外排除條款,包括一、公有財產另有合理利用計劃無法參與重建,二、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劃範圍50%以上,及三、公有地比率超過三成,且符合更新單元劃定標準。
林右昌表示,依規定,推動危老重建須取得計劃範圍內全體公、私有土地,以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100%同意,但現行危老條例並沒有類似都市更新條例要求公有土地以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的規定,以致於重建計劃範圍內,一旦遇到公、私土地及建物夾雜的情形,公有財產就必須按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等規範,先經市議會民意機關同意等流程,使得辦理時程冗長拖延,修法後,將可加快危險建物推動更新。
另爲保留公有財產參與的彈性,修法也明定,未來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方式,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林右昌說明,如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採協議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因涉及重建前後土地及合法建物價值等計算,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就公有財產價值進行查估,並依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的程序,與起造人協議重建分配比例,以保障公有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