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1年內酒駕、性騷記過 不得升遷

立法院2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升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最近1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爲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曾被記過1次以上處分者,不得升任。圖爲員警在市區實施酒測臨檢勤務。(本報資料照片)(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立法院2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升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升遷的規定,並增訂最近1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爲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曾被記過1次以上處分者,不得升任。

酒駕肇事頻傳,引發國人不滿。蔡英文總統上任後,高喊「酒駕零容忍」,諷刺的是行政部門屢傳酒駕事件,過去農委會就傳有官員酒駕,但該年度考績還拿甲等,引起爭議。考試院考量公務人員如違反酒駕、性騷擾等行爲,有損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因此在《公務人員升遷法》修法時提出增訂條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17日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升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委員會討論後,按照考試院提案版本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昨日院會三讀通過。

考試院指出,爲杜絕酒後駕車及落實性別平等政策,《公務人員升遷法》修法時增訂,最近1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爲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等違失行爲,致平時考覈曾被記過1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升任。

此外,修正《公務人員升遷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的升遷「依資績並重、內升與外補兼顧原則」,改爲「依功績原則,兼顧內升與外補」;並刪除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升遷的規定。公務機關的人員升遷,論資排輩不再是考量,改以「功績」爲重。

銓敘部表示,本次修法在強化功績導向的升遷制度,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及特定語言能力者,於升任評分時酌予加分,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的績效表現。

爲營造友善生養環境,保障育嬰留職停薪者的升遷權益,增訂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在升任之日實際任職者,得於留職停薪期間參加升任規定,以及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程序。

銓敘部表示,將積極配合升遷法修正,研修《升遷法施行細則》,儘速依規定函陳考試院審議通過實施,以確實建立更完善的公務人員升遷制度,保障公務人員升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