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衛副教授疑性騷學生 監院糾正臺灣大學

臺灣大學陸續爆出性騷擾案件,監察院認定臺大未承擔保護學生的責任,使揭露性騷擾事件後,學生遭到安全威脅,甚有學生必須重寫論文,影響受教權利,均有重大違失,因此糾正臺大。(報系資料照片)

臺灣大學2022年9月知悉甲生與宿舍輔導員間疑似有校園性騷擾事件,雖進行校安通報,但甲生仍持續被騷擾,遭檢方依跟騷法、強制罪起訴,後續還出現公衛學院甲師性騷學生的案例,監察院認定臺大未承擔保護學生的責任,使揭露性騷擾事件後,學生遭到安全威脅,甚有學生必須重寫論文,影響受教權利,均有重大違失,因此糾正臺大。

監委王幼玲、紀惠容、林鬱容調查發現,宿舍輔導員與學生性騷擾事件,臺大未能確實減低雙方當事人接觸機會等即時防治、保護作爲,也未迅速妥善處理,殊有不當,而宿舍輔導員應如何處置,應有標準作業方式,該校未能提供適當輔導,建立應有的行爲準則,並給予相關訓練。

監委指出,臺大公衛學院副教授涉嫌性騷學生,臺大生雖經性平會協助更換指導教授,卻未主動介入協調論文之智慧財產權,導致該生口試前需重寫論文,嚴重影響其受教權利,顯示臺大未能承當起保護學生權益之責任。

監委表示,臺大雖已增列規定,指導教授對所指導之研究生爲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研究生得主動請求終止指導關係,維護受害學生的權益,但請求是否於性平會決議性平事件成立之後爲始點,以及性平會決議性平事件不成立時,後續師生如何維繫指導之關係與適時提供學生救濟管道等問題的處置,均欠周延。

調查報告指出,公衛學院副教授師性騷擾多名學生,雖經教評會,表決通過停聘1年,但教評會之會議紀錄所載,甲師懲處是依性平會的建議進行投票,其中只有停聘「3年」與停聘「1年」之選項,但卻沒有說明爲何由「3年」直接改爲「1年」的具體理由。

另外,該師於教評會審議時對本案所持之態度,與性平會調查報告所稱「頗能展現自我反省態度,堪稱犯後態度良好」,難謂相符,顯示教評會審議本案之經過與懲處之理由,顯有欠妥之處,教育部就臺大教評會決議僅予停聘1年之懲處仍予覈定,亦失公允。

監委進一步指出,教育部允應彙整校園性平事件案例之態樣,提供學校性平會懲處建議之參考,學校教評會若要變更性平會之懲處建議,應有明確指引,並附具充分之理由,避免因程序不周引起外界訾議,另各大專院校對受害學生得否請求終止指導關係的相關規定不盡相同,教育部允宜研議於性平會調查過程,保障學生受教權的配套措施與透明的流程,並加以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