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權人可藉助《新公司法》實現債權的十大路徑(下篇)

本文作者:朱元霄

《新公司法》修訂已近一年,在施行後,新法中諸多對債權人有利條款,已被債權人作爲追索債權的有利工具,並獲得法院支持。本文中,筆者將結合《新公司法》對債權人的利好條款,以及新法施行後相關裁判案例,爲公司債權人總結出十條可實現債權的路徑。

上篇側重於從追究股東出資責任角度,爲債權人提供行權路徑,詳見《公司債權人可藉助《新公司法》實現債權的十大路徑(上篇)》。本文爲下篇,側重於從公司實控人、董事、高管等違法擔責角度,爲債權人提供行權方案。

路徑六:以構成法人橫向人格否認爲由,要求各關聯公司對任一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第23條第2款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爲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務分析:

新法在原法人縱向人格否認制度基礎上,增加“橫向人格否認”,即控股股東、實控人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逃債,各公司均應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新法施行後,山東省高唐縣法院已審結類案,判決四家關聯公司對其中一家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1]。

路徑七:追究控股股東、實控人責任

法律依據:第192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爲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實務分析:

新法新增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作爲“影子董事”、“影子高管”時,應承擔的連帶責任。該規定爲債權人追究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責任,提供了新路徑。

路徑八:執行職務致損可追究董事、高管責任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第191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實務分析:

新法突破了“因董事、高管職務行爲致損,債權人只能找公司賠償”的原有規定,賦予債權人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直接起訴董事、高管索要賠償的權利。尤其是在公司缺乏清償能力時,債權人可以選擇起訴董事、高管,有利於其實現債權。同時,該規定也有助於督促董事、高管提高自身注意義務,依法勤勉履職。

路徑九:追究未及時清算董事的責任

法律依據:第232條

董事爲公司清算義務人,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由董事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另選他人的除外。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實務分析:

新法將公司董事明確爲清算義務人,若因董事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債權人損失,債權人有權要求董事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不僅有助於規範董事及時履職,也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

路徑十:追究違法分紅、違法減資股東、董監高的責任

法律依據:第211條、第226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應當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減少註冊資本的,股東應當退還其收到的資金,減免股東出資的應當恢復原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實務分析:

違法分紅、違法減資,與抽逃出資的直接後果相同,即股東應先將違法分配的利潤、減免的出資,返還給公司。若公司怠於向股東追討,筆者認爲,公司債權人應享有代位權,有權代公司行權,進而充實公司責任財產,恢復償債能力。此外,債權人亦可嘗試代公司向違法分紅、違法減資股東、董監高追責,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是筆者站在公司債權人視角,依據《新公司法》規定及實務案例,爲債權人實現債權總結的十大路徑。筆者認爲,公司無法償債,不等於債權人就無法實現債權,債權人可藉助新法武器,從股東出資責任,以及實控人、董事、高管等違法擔責角度入手,嘗試追索債權。筆者建議,公司債權人應抓住並利用好新法有利規定,藉助這一“東風”早日實現債權。

註釋:

[1]詳見公衆號“高唐法院”2024年7月4日《【三強三優】高唐法院適用新公司法審結首案——判了!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