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保險業接軌ICS 強化在地化措施才能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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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保險業將在2026年接軌兩大國際重要制度,屆時保險合約會計準則(IFRS17)以及保險清償能力標準(ICS)將同時上路。爲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及提升國際競爭力,金管會參考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所訂之保險資本標準,制定臺版新清償能力標準(TW-ICS)。ICS是適用「大型國際活躍性保險集團(IAIG)」之監理資本要求,希望臺灣所有的壽險公司都按照國際大型保險集團的資本標準來接軌,這對保險業來說是前所未有的大考驗。
爲了讓保險業順利接軌ICS,金管會已分三階段推出在地化和過渡措施,包括放寬外匯準備金限額、給予15年過渡年限的寬容、允許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等。金管會主委彭金隆預計11月再推第四階段措施,壽險公會也已蒐集業者建議送金管會參考,預估公共建設和臺股風險係數都有可能再調整。
在地化措施首重考量臺灣產業特殊性。在國際保險監理趨勢下,保險業必須合理反映風險,但如何讓保險業在維持金融穩定、公司穩健經營及衡平保戶權益之間取得平衡,是金管會與保險業者要共同面對的難題。而ICS在地化措施正是解決此問題的良藥解方,臺灣保險業要成功接軌ICS,積極落實在地化措施是最重要關鍵。
國際版ICS制度未能充分反映區域特殊性,例如臺灣的高利率保單、臺幣保單幣別錯配問題。由於臺灣長期低利率,加上保險商品結構與國際市場差異頗大,以長年期、高利率儲蓄型保單居多,接軌勢必造成保險業者面臨巨大增資壓力,甚至陷入需要逐年增資的困境。尤其臺灣沒有臺幣計價的長期債券,造成壽險業投資策略以海外爲主,不僅增加了匯率與利率風險,也導致大量資金流出。
ICS在地化措施主要是希望合理反映國內保險業經營的實質風險,應多采用本土市場資料作爲風險係數之基礎。爲確保財務報告穩定性,亦可參考加拿大、中國之監理制度,在自有資本評價時皆不反映債券AC部位之市價。若能同時兼顧財報淨值波動與清償能力市價基礎的波動,接軌新制度後資產負債管理難度也將大幅下降。
面對挑戰,臺灣如何進一步因地制宜滾動式調整,以下提出幾點重要發展方向:
一、淨值比在接軌ICS後應適時退場:「淨值比」無法反映風險,不適合做爲是否增資的監理指標,ICS比淨值比更能準確反映壽險公司的經營體質,並對新契約CSM(合約服務邊際)嚴格控管,因此淨值比應在接軌ICS後適時退場。
二、風險資本計提標準:ICS的風險資本計提要求比RBC制度更嚴格,ICS從現行RBC VaR 95%增加到99.5%,根據估算將使資本大幅提升1.6倍以上。且國內大部分業者皆非IAIGs,資本計提應無需適用國際標準。可見,ICS風險計提用VaR 99.5%太嚴格,可考慮先維持現行95%的標準,後續等保險業體質較健全後,再分階段適時調整增加資本標準。
三、高利率保單寬容措施:高利率保單是我國特有商品,其長期負債缺口實無法短期填補,因此需要在地化機制。建議在評價基礎上,可依據責任準備金利率分級距給予額外貼水利率轉換措施,且上限淨資產過渡之範圍與年期可經主管機關覈准後依特殊需求進行放寬。
四、引導資金投資臺灣:ICS資產風險係數不宜直接套用國際分類標準,應多采用本土市場資料作爲風險係數之合理基礎。同時應建立錢留臺灣,壯大資本市場的獎勵機制,例如降低臺股係數、臺幣計價債券型ETF得分類爲FVOCI。此外,應借鏡歐盟,讓保險長期投資也適用在地化較低風險係數,建立合格篩選制度,調降長期股權、基礎建設及私募基金之風險係數,引導資金投資綠能、減碳、高齡長照等產業,創造正向永續生態系,促進臺灣經濟發展。
五、監理分級制度:建議針對ICS符合標準公司給予實質獎勵措施,建立賞罰分明制度,且對資產規模較小、有特殊性公司給予必要的寬鬆監理措施。而特殊性公司如公股盈餘需繳庫者、承接問題保險公司者可提供不同配套監理措施。建議承接接管公司的區隔帳戶可暫時不試用ICS,或可採取利率轉換寬容措施。
任何法規接軌國際都應同時重視在地化產業發展之調適措施,臺灣壽險業正面臨巨大挑戰,積極建立正確的臺版新清償能力標準不但可協助保險業強化資本,將錢留臺灣投資永續產業、更可以活絡臺灣資產管理市場,可謂是雙贏策略。保險業者也應積極強化資本,提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善用科技創新轉型,如此定能開創臺灣壽險業的下一個新藍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