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拆除彈射椅火箭 突爆炸受重傷!空軍官校判賠374萬

彈射椅火箭拆除, 工人拆報廢物突爆炸受重傷,空軍官校判賠374萬多元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黃姓工人2016年在處理廢棄彈射座椅報時,因空軍官校並未確實將彈射椅火箭拆除,當場發生爆炸而受重傷,黃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最高法院認定,空軍官校未執行義務確實清點、分類進行報廢程序,未能發覺爆裂物之存在,駁回上訴,判決須賠償374萬7954元。

黃受僱處理場工作由處理廠承攬廢舊、不適用物資之分類處理工作,黃在2016年12月12日進行分類工作時,因廢品含有彈射座椅火箭(M型)之爆裂物,突然發生爆炸,致黃受有爆炸傷並全身25%體表面積、臉部、前胸、雙側上肢、左膝二度至三度灼傷,左手爆炸性受傷、拇指及食指截肢、掌側及背側皮膚缺損、左前臂橈骨骨折等傷害。

黃提起求償訴訟主張,爆裂物之來源,是空軍官校辦理航空教育展示館陳展機懸吊作業,爲減輕陳展機荷重而拆除部分零件,將與機體無關附件全數拆除,空軍官校逕行發函岡山專業庫要求暫儲該批廢品,該廢品經暫存後,空軍官校未盡巡查清點義務,容任該批廢品與岡山專業庫之其他廢品混儲。

黃指控,軍方由承包商提領,承辦人員竟未予詳察,將該批具有危險性之廢品交予提領,也沒有在廢品繳庫前卸除相關爆炸性危險物質,將廢品交付,事故之發生,是軍方人員執行職務有所懈怠,而有過失,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高雄高分院認爲,空軍官校所屬人員未執行義務確實清點、分類進行報廢程序,未能發覺爆裂物之存在,以除去爆裂物之危險性或另爲妥適處理,自有過失,且空軍官校屬國防部之高等教育單位,職司培養我國空軍高階軍官,自事故迄今已逾6年,仍未賠償黃分文,判決空軍官校須賠償精神慰撫金於120萬元及勞動能力損失等,共374萬7954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