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了!他和借宿少女發生關係 法官判關10個月
桃園姜姓男子前年間,藉由某位女性友人認識15歲少女,當年10月間某晚,少女因故蹺家無處可去,於是向姜男求助,併到他的租屋處借宿,詎料,姜男沒忍住,竟趁少女要去洗澡時,對她襲胸、指親,發生超友誼關係,事後少女回家哭訴,桃園地檢署依強制性交罪起訴,桃園地院審理後,變更起訴法條,將姜男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姜姓男子2022年透過某位女性友人認識她的閨密A女,明知A女是個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竟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的犯意,於2022年10月7日晚上9點,分別在自己位於桃園市的住處房間內的浴室及牀上,以未違反A女意願,先撫摸她的胸部,再以手指、生殖器等方式與A女發生關係,對A女進行性交行爲1次得逞。
法院審理時少女證稱,她到姜男家後,就帶她去房間,然後叫她去洗澡,沒想到姜男忽然走過去從背後抱住她,隔着衣服摸她胸部,有試着推開但對方力氣太大推不掉,姜也沒感覺她反抗,就伸進衣服裡摸她胸部,又將手伸進私密處,她因爲怕會沒地方住,所以沒反抗,對方脫掉她的衣褲後就發生關係,當時她痛到說不出話,沒有拒絕也沒嘗試逃跑或對外求救。
法官參考A女與介紹她和姜男認識的女閨密之間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女閨密詢問「你沒跟他說不要嗎?」,A女回稱「我來不及...」、「而且我真的不知道怎麼拒絕別人...我也不知道他會這樣」,由此足見姜姓被告對A女性性交的過程中,A女並未出聲表示不願意,因而認爲,姜男並未脅迫違反A女意願性交,所以變更檢方的強制性交罪起訴法條。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A女是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對於性自主權的觀念尚未臻成熟,竟未能剋制己身情慾衝動,仍與A女性交,影響A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所爲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犯後坦承犯行的態度、前無刑事犯罪紀錄品行,並考量被告自陳高職肄業等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的生活情狀,量處主文之刑,以示懲儆。
桃園姜姓男子前年10月間趁15歲少女借宿他家時,與她發生超友誼關係,桃園地院審理後,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本案可上訴。圖/聯合報系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