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養老金全面推開,首批85只權益類指數基金納入產品供給
36城先行實施兩年後,個人養老金制度範圍擴至全國,產品供給進一步擴容。
12月12日,人社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聯合印發《關於全面實施個人養老金制度的通知》(下稱《通知》),個人養老金制度將於12月15日推廣至全國。《通知》要求,優化產品供給、提高管理服務水平以及完善領取條件和方法等。此外,鼓勵金融機構探索開展默認投資服務。
首批85只權益類指數基金納入產品供給(圖片來自網絡,與內文無關)
根據相關要求,證監會12日已將首批85只權益類指數基金納入個人養老金投資產品目錄,其中跟蹤各類寬基指數的產品78只,跟蹤紅利指數的產品7只。
在業內人士看來,個人養老金制度全面推開,有利於更好發揮資本市場財務管理功能,構建完善“長錢長投”的政策體系。權益類指數基金的納入進一步拓寬了個人養老金的可投品種,有利於形成豐富且有差異化的產品貨架,提高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吸引力。
個人養老金制度擴圍至全國
隨着人口老齡化加劇,我國養老體系面臨“第一支柱獨大,第二、三支柱的覆蓋不足”的現狀,個人養老金制度是發展第三支柱的關鍵一步。
2022年11月,人社部等五部委聯合發佈《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個人養老金政策在36個城市先行實施。實施兩年以來,各大銀行、保險及基金公司紛紛佈局個人養老金業務。最新數據顯示,我國個人養老金開戶人數突破7000萬,可供投資的產品數量達836只。
個人養老金開戶數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參與度還有待提升。有業內人士表示,因產品同質化、領取靈活度不夠等原因,個人養老金仍存在參與積極性不高、賬戶閒置、繳存金額不高等問題。
此次《通知》在擴圍的同時,對相關政策進行了優化。包括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商業銀行要與理財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基金銷售機構等機構加強合作;參加人在商業銀行通過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線上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取消“錄音錄像”等。
《通知》明確探索開展默認投資服務。金融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個人養老金投資諮詢服務,根據個人投資風險偏好和年齡等特點,推薦適當的個人養老金產品。鼓勵金融機構在與參加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探索開展默認投資服務。
完善領取條件和方法方面,在現有領取條件基礎上,參加人患重大疾病、領取失業保險金達到一定條件、正在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申請提前領取個人養老金。
華夏基金認爲,允許在重大疾病等特殊情況下,可以有限度提前支取,並明確補稅、歸還的規則,提升個人養老金賬戶的彈性。
“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全國落地將大幅惠及更多地區和更廣人羣,寬基指數產品的納入將大幅擴大投資者的選擇,提升投資的效率、透明度和投資體驗,我國的第三支柱將迎來加速發展。” 華夏基金表示。
此外,在業內人士看來,養老金作爲天然的“長期資金”,個人養老金制度全面推開,有利於更好發揮資本市場財務管理功能,構建完善“長錢長投”的政策體系,推動長期資金入市。
“從培育和引導更多中長期資金入市的角度,養老資金是真正意義上的長期資金,打通個人養老金投資指數基金的路徑,也能爲市場帶來更多增量資金,有利於增強市場穩定性。” 廣發基金個人養老金業務相關負責人表示。
首批85只權益類指數基金納入產品供給
在優化產品供給方面,《通知》要求,在現有產品基礎上,將國債納入個人養老金產品範圍。將特定養老儲蓄、指數基金納入個人養老金產品目錄,推動更多養老理財產品納入個人養老金產品範圍。
根據相關要求,證監會同日已將首批85只權益類指數基金納入個人養老金投資產品目錄。其中跟蹤各類寬基指數的產品78只,跟蹤紅利指數的產品7只,包括滬深300指數、中證A500指數、創業板指數等普通指數基金、指數增強基金、ETF聯接基金。
從國際經驗來看,被動指數基金憑藉其費率低廉、公開透明、分散風險等特徵,已經成爲全球養老金投資的重要工具,權益類指數基金的納入進一步拓寬了個人養老金的可投品種。
天弘基金稱,公募基金作爲長期服務養老三大支柱建設的主力軍,合計管理各類養老金規模佔我國養老金委託投資規模的50%以上。制度試點實施以來,在可供選擇的809只個人養老金產品中,養老目標基金有199只。
“本次個人養老金品類中納入寬基指數,在滿足居民養老金投資的多樣性需求同時,彌補了個人養老金產品庫中權益產品的空缺,能幫助投資者提高養老金積累效率。” 天弘基金表示。
南方基金也認爲,此次納入指數型基金等更多類型的Y份額,也將有效豐富個人養老金賬戶的投資品種,更加全面的滿足參保投資者的多樣化需求,有助於吸引更多的繳費資金,進一步夯實全社會養老金儲備。
對於金融機構而言,富國基金表示,未來需要以長遠的戰略視角,系統規劃和佈局,促進“第三支柱”發展。包括提升投研能力,持續優化投研體系建設,同時從費用費率、申贖機制、收益分配等方面入手,優化產品設計。此外,還要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健全長週期考覈和激勵約束機制,重視信息技術應用,加大科技投入,夯實信息系統的服務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