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醫及大同醫院涉違法訂定勞動定期契約 勞工局出手了
高醫及大同醫院均有定期契約員工從事繼續性工作,涉違反勞基法,高雄市勞工局將予以開罰。(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高雄傳真)
高雄市勞工局於11月27日派員至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及大同醫院進行勞動檢查,發現高醫現職定期契約人數爲100人,大同醫院現職定期契約人數爲47人,經抽查其中後續工作樣態,屬有繼續性工作,依法應爲不定期契約,其所訂定之定期契約均涉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最高將開罰30萬元。
勞工局表示,依《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僅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得簽訂「有期限」的定期契約(例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僱主僱用替代人力),只要是「繼續性工作」就應爲「沒有期限」的不定期契約。按現行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及勞動市場之僱傭型態,以繼續性工作爲一般常態,非繼續性工作爲例外,不容許僱主恣意與勞工簽訂定期的勞動契約。
勞工局指出,大同醫院簽訂定期契約之勞工,與其他簽訂不定期契約勞工之工作內容大致相同,相關定期契約職缺計有門診和櫃檯護理師、衛教護理師、職能治療師、人事招募組員、醫事檢驗師、營養師、職安管理師;查上開職務應屬有繼續性工作,依法應爲不定期契約。勞工局後續將依行政程序審理,違反者得處2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勞工局表示,僱主違法濫用定期契約,先以較低的工資等勞動條件進用,造成勞工低薪且誤以爲每年聘約到期後,勞資雙方間的勞動契約也就自動終止,僱主得恣意決定是否繼續聘任,未獲續聘者亦不給予資遣費,已違反《勞基法》規定,勞工局將嚴查重處,以維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