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校長偷拍少女 隨身碟藏辦公室遭抓包!法院判9年
高雄地方法院。(洪靖宜攝)
高雄市1名張姓國小校長於今年4月被爆出涉嫌偷拍未成年少女,已遭解聘處分、永不錄用。檢警調查,他竟在浴室、房間及客廳偷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同居人的未成年女兒沐浴等裸露畫面,甚至同居人胞妹入住後也受害,被起訴後又被校方人員發現學校辦公室還有1個隨身碟,竟也是藏偷拍影片。高雄法院審理後,認定張偷拍16次,各判7年6月,合併執行刑9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姓校長約2年前入住女同居人鼓山區的住處,未料,從2022年7月起,他在浴室內,裝設裝設針孔攝影機及行動電源,多次竊錄同居人年僅16歲女兒洗澡畫面,又在房間和客廳裝設針孔攝影機以手機竊錄裸露影像照片。
後來同居人的胞妹也入住,今年3月起,他在浴室的天花板通風扇裝設針孔攝影機及行動電源,要竊錄2人沐浴、如廁影像,直到同年同月9日,胞妹準備洗澡時,發現浴室通風扇內裝有針孔,立刻取下並氣得報警。
警方於今年4月前往張姓校長住處和學校辦公室搜索,扣得手機、主機電腦等證物,經鑑識還原所刪除的影像,發現藏有性影像,6月時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起訴。
高雄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爲,張姓校長竊錄未成年赤裸沐浴影像,或是在房間和客廳裝針孔拍攝,都是未成年少女處於不知被拍攝狀態,而無從對於被拍攝行爲表達反對之意,實已剝奪她是否同意被拍攝性影像選擇自由,主觀上也有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性影像的犯意存在。
且案件起訴後,學校人員又發現校長辦公室中1個隨身碟,又發現偷拍畫面,可見他仍刻意隱瞞藏,如果這些畫面不小心外流,對被害人侵害影響重大。
至於犯罪動機,張姓校長辯稱是要監看女友有無帶其他男人回家,沒有要偷窺人家,但他卻將影像檔案存在隨身碟,可見他犯罪動機及目的均是要攝錄性影像並收藏,並非僅要監看,根據相關事證,檔案紀錄日期等證據,認定張男共涉嫌偷拍同居人女兒、胞妹共16次,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等罪,合併判有期徒刑9年。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