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價智能家居竟是“冒牌”?商家被判三倍賠償業主!
原標題:高價智能家居竟是“冒牌”?商家被判三倍賠償業主!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葉小鐘 趙思遠 通訊員 黃彩華
廣東省東莞市某家居公司老闆承諾給業主安裝某高價品牌智能家居,實際上卻並非正品,被發現後承認存在“欺詐”。日前,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令商家向業主退回貨款,並支持了業主的三倍索賠請求。
高價智能家居竟是“冒牌” 業主狀告商家
2020年10月,東莞的孔先生爲了裝修兩套房子,向某家居公司的老闆郝某,簽下一份某品牌智能家居購置合同,訂購櫥櫃、衣櫃,總價款爲38萬元。如郝某原因導致延期,郝某應補償訂單總額10%作爲賠償。合同簽訂後,孔先生如約支付了首期貨款30.9萬元,餘款待驗收時支付。
但讓孔先生意外的是,郝某在雙方簽約前多次向他發送某品牌資料,但實際上交付的並非該品牌定製產品。
2022年10月23日,郝某向孔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諾書,確認已收到孔先生訂購款30.9萬元,承認其交付安裝的不是約定的某品牌正品,其欺詐做法不妥,承諾妥善處理後續事宜,對安裝產品10年內免費維護。如郝某違約,郝某願承擔爲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與實現債權有關的所有費用。某家居公司作爲保證人蓋了公章。
但郝某一直沒有交付某品牌正品,還逾期至2023年1月初才完工。
2023年3月,孔先生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郝某及其家居公司,要求解除案涉合同,郝某返還訂購款30.9萬元及其利息、支付賠償款114萬元及違約金3.8萬元、律師費4.5萬元,家居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郝某及其家居公司均無到庭應訴。
法院認定欺詐成立 業主獲判三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爲買賣合同糾紛。兩被告經法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爲其放棄舉證、質證、抗辯的權利。根據案涉微信聊天記錄以及承諾書,孔先生已支付30.9萬元貨款,郝某確認其交付安裝的產品並非約定的某品牌正品產品,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孔先生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兩被告於2023年3月23日收到案涉起訴狀等材料,故案涉合同於當日解除,郝某應退還孔先生已付貨款,同時可要求孔先生返還案涉櫥櫃、衣櫃,孔先生應予以配合。由於郝某違約,孔先生依據承諾書有權要求郝某承擔三倍貨款損失的賠償款並支付律師費。家居公司作爲保證人在承諾書上蓋章確認,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確認案涉合同解除,判令郝某向孔先生退還貨款30.9萬元;郝某可要求孔先生返還案涉櫥櫃及衣櫃,孔先生應予以配合;郝某支付孔先生賠償款92.7萬元及律師費4.5萬元;某家居有限公司對郝某的前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判決已生效。目前,本案正在執行過程中。
【法官說法】
商家欺詐,消費者有權要求“懲罰性賠償”
承辦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朗法庭副庭長鬍植彬法官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對“懲罰性賠償”作出了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倡導商家誠實爲本,守法經營,否則有可能將付出數以倍計的代價。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