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只要無罪、不要緩刑 「水母」王鬱文涉貪466元上訴了!
臺北地院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國會助理費案,認定高犯罪所得11萬6514元少於檢方認定的46萬30元,仍判高有期徒刑7年4月,高上訴;高前國會辦公室公關主任「水母」王鬱文也判有罪,雖獲緩刑宣告,但她不服判決,8月14日提上訴。
合議庭上月26日一審宣判,王鬱文依貪污治罪條例詐領公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須服240小時義務勞務,合議庭宣告王鬱文的犯罪所得是466元,犯罪所得沒收。
宣判當天,王鬱文由先生陪同聽判,獲知自己的貪污所得是466元,夫妻同聲向合議庭詢問請求能釋疑。
審判長廖建傑說,合議庭相信王鬱文沒有犯罪動機,未來也不可能再做一樣的事情,加上金額小於5萬元,所以幫減刑2次,就算過程中不認罪,也和其他認罪助理一樣有緩刑,一樣緩刑過了,刑期宣告就等於不存在。
王鬱文宣判後對判決表示「有一點點委屈」,她當時表示,一直覺得薪資是用來幫忙買辦公室同事們的用品,不管是飲料、衛生用品、薑母茶等,沒有給高虹安私用的問題,還表示對判決結果會再和律師討論是否上訴。
王鬱文一度對是否就緩刑判決上訴猶豫,曾表示「被關的機率幾乎沒有,除非她腦袋撞到又跑去當立委助理,然後又傻傻把薪水拿來買飲料請大家喝」。
王鬱文曾說,法官依舊認爲她的薪資就是每月46000元含勞健保,多出來的2500元及衍伸的加班費差額總計8223元爲浮報,然後再扣掉她也不知道怎麼算出的支出,她貪污部份就變成466元。
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公關主任王鬱文。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