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霸凌 不是下臺就沒事
勞動部勞發署職員在工作場所輕生,引發是否爲分署長謝宜容霸凌所致的討論;在勞動部的行政調查報告公佈後,更引來社會撻伐,不僅行政院長、總統公開道歉,勞動部長下臺,謝分署長也被記兩大過免職,新北地檢署並將此案籤分他字案,朝瀆職等罪調查。
但於霸凌部分,是否也有涉及犯罪之可能?或可脫免其法律責任?
現行法律層次,並無針對霸凌之定義,故只能以普遍意識爲理解,即以言語、文字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人故意爲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爲,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生理或財產之損害或影響正常之生活。惟如此界定,必處於高度不確定,故於具體個案發生時,仍得依事件發生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關係、言詞、相互認知等爲綜合判斷。
以此次北分署事件來說,即便能證實分署長有霸凌情事,但因公務員以自殺爲明志,就可能使因果關係產生中斷,除非能證明霸凌過程出現有如「工作效率這麼差、爲何不去死一死」等字眼,纔會涉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教唆自殺罪,否則,就屬刑法所不罰的過失未遂。
職場霸凌,往往會帶來身心的創傷,這會有涉及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法定刑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普通傷害罪問題;甚至依據刑法第一三四條,若是公務員利用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之,還可加重其刑。尤其此罪所保護者,不僅是身體權,還包括精神或心理層面的健康權,故常見的長官言語霸凌,若讓下屬產生極大的身心壓力而自殺,即便對死亡結果無以歸責,至少也該負起故意傷害之責任。
惟因健康損害比起生理損害較難證明,且因公家機關乃處於一種金字塔結構,上級主管往往是藉由層級爲下令,故如分署長,即可以未直接對基層指令或壓迫,或者加班是公務員的自由意志等理由,來免於傷害罪之究責。而因職場霸凌常出現的言語威嚇、貶抑或辱罵,致更會涉及的恐嚇罪、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等,也往往在這樣的官僚體系下,因此稀釋了上層首長之責任,致陷入難爲任何的刑事究責。
雖然就霸凌部分恐會陷入刑事究責困境,但不代表霸凌的主管可以完全不負法律責任。縱因較難達到刑事不法的究責,卻仍有究責門檻較低的民事不法可追究。甚至在職場霸凌,若屬於一種長期與結構性的情況,還會有國家賠償之責任。這也代表,主管官員無論如何,都不能僅以卸職、免職或撤職等,致可輕易脫免法律責任。
又在公務員輕生的事後處理過程,恐亦該關注。例如事件發生後,有無立即通報檢方?是否有涉及公務機關的「自我掩護」?都須由中立、客觀的第三方調查,而非主管機關說了算。總之,本應成爲職場安全表率的勞動部,竟發生如此的霸凌事件,實屬極端諷刺,人民又何能寄望其成爲全國勞工之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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