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女命案卡關「司法互助」 法務部:別讓兇手逍遙法外

港女命案臺港無「司法互助」,何時宣告偵破、真相大白還是未知數。(圖/資料照/記者楊佩琪翻攝)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女箱屍命案雖然兇嫌、死者皆爲香港籍,但因發生地在臺灣證據都在臺灣,但按香港《普通法》即便是殺人重罪無權審理。因此士林地檢署在今年3月16日提出首次司法互助請求書。日前解剖報告出爐,證實死者腹內胎兒,成爲關鍵事證士檢再度提出請求書,目前已由法務部轉請行政院陸委會,向香港方權責機關送交。

其實案件爆發後,各界對於臺灣檢警是否應該積極偵辦「別人家的事」意見兩極。有民衆認爲,不管是哪個國籍,如此傷天害理的命案,該辦的都應該要辦,別人不給家屬公道,臺灣來給。但也有人認爲,香港檢警態度高高在上,臺灣與香港又沒有「司法互助」,實在不用爲此傷神「把遺體還給他們就好。」

▲法務部表示,已轉請陸委會向香港權責單位提出司法互助請求書。(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不過法務部認爲,自接獲死者潘曉穎的父親報案後,檢警皆積極進行蒐證,檢方也以分案偵辦,並於3月16日提出首次司法互助請求書,就是希望能查明事實真相,給被害人及家屬一個交代

況且,兇嫌犯案後即返香港,爲還原釐清犯罪事實,都還需香港權責機關協助,纔有懲治兇嫌的可能。爲了維護公平正義,不使兇嫌逍遙法外,希望香港政府能儘速提供協助。法務部也對司法互助,秉持開放、積極態度,香港政府若有需要互助之處,法務部也將基於互惠原則,提供必要協助。

依香港《普通法》規範,香港法院僅能就在香港範圍內犯下的罪刑,擁有司法管轄權。再按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境外犯罪除了強姦、猥褻、未成年性交等重罪外,其餘皆無審理權。

▲香港警務處派員來臺,協商偵辦事宜。(圖/資料照/記者柳明耕攝)

殺害女友的兇嫌陳同佳爲香港籍,在臺灣犯案後便立即返回香港,因此依法,香港檢警無法針對殺人罪部分進行審理,也就是說,判刑都無法。僅因陳同佳在殺人後,曾持死者的信用卡、金融卡盜領盜刷,港方目前只能以竊盜、處理贓物等「微罪」進行偵辦。

今年3月21日,香港警務處曾派出包括警司在內共3名人員來臺4小時,與刑事局兩岸科進行會談約1小時後便搭機離臺。3月28日,潘曉穎的父母親再度來臺,不到24小時連火化都沒有,便在葬儀社的協助下,將遺體運返香港。根據瞭解,應爲香港警方需要更多有利案件偵辦的線索,在臺港官方協助下,破例讓腐敗1個多月的遺體,完整上飛機

▲死者潘曉穎的父母親在臺辦妥相關後事,便將遺體不火化完整帶回香港。(圖/資料照/記者陳豐德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