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逾3個月 可申請外役監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外役監條例,將現行監獄受刑人的外役監遴選積極資格適度放寬。 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星二代」易寶宏犯下夜店殺警案入獄,後獲調外役監服刑,引發輿論沸騰,當時立法院修法加嚴遴選門檻,至少要服刑逾三分之一刑期,累犯要逾二分之一刑期。不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外役監條例,將現行監獄受刑人的外役監遴選積極資格適度放寬。
三讀條文放寬各監獄受刑人外役監遴選積極資格,將「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修改成「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三個月」;並將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放寬成三年。
易寶宏案二○二三年引發關注,當年立院修法將外役監條例中有關受刑人遴選門檻從「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修改爲「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並刪除以累進處遇級別作爲遴選條件規定,改爲「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且必須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立院本會期,國民黨立委陳玉珍、徐巧芯及民進黨立委王世堅均提出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其中陳、王兩人所提版本爲放寬遴選標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過程中,法務部希望維持現行條文,不過經在場立委討論後,按陳玉珍提案版本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全案昨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通過。
陳玉珍提案說明指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於二○二三年七月卅一日修正施行後,所定積極遴選條件過於嚴格,以致合乎此積極要件得以遴選至外役監的受刑人大量減少,使得各外役監收容的受刑人遽減,造成外役監舍房閒置,一般監所卻人滿爲患,因此提案修法,將現行監獄受刑人外役監遴選積極資格適度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