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團籲:贍養費應補償婚姻貢獻就業力減損

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日前提出了民法親屬編中有關贍養費部分的修法草案。(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日前提出了民法親屬編中有關贍養費部分的修法草案,婦女新知指出,院版草案的贍養費請求要件仍過於嚴格,不僅未符現代婚姻弱勢配偶的需求、亦無法解決現代婦女離婚後復歸職場的困境。

院版草案將贍養費視爲「扶養義務之延伸」、維持嚴苛門檻,限於「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的弱勢配偶方得請求贍養費,婦女新知認爲,恐有矮化請求贍養費的離婚女性爲弱者疑慮。

針對此次民法親屬編的院版草案,婦女新知基金會提出五項修正方向,「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之請求要件過於嚴格,實務上請求成功的案件過少;「婚姻存續期間未滿兩年」不應作爲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之要件;「贍養費給付之程度,應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定之」規定不夠明確。

婦女新知指出,贍養權利人「再婚」不應作爲贍養費請求權的消滅事由;贍養費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參酌剩餘財產分配製度縮減爲兩年,儘早畫下婚姻糾紛之休止符。

婦女新知認爲,縱使弱勢配偶未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但復歸職場的道路仍漫漫無期,特別是女性在「愛的勞動」下時常選擇婚姻、犧牲自己的職涯發展,贍養義務人應一同承擔經濟風險,將贍養費制度定位爲「婚姻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