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政協迴應委員被曝行賄警察辦人情案:暫未接到警方通知
(原標題:莆田政協迴應委員被曝行賄警察辦人情案:暫未接到警方通知)
9月13日,關於莆田市政協委員張金龍被曝行賄警察兩百多萬卻未擔責一事,莆田市政協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張金龍屬於經濟委,如果出現例如涉嫌犯罪等特殊情況,本人並不會跟他們主動報備。
工作人員稱,不過通常情況下,如果有政協委員涉嫌犯罪經查屬實的話,警方會通知他們。但目前,辦公室還沒有接到來自警方的有關張金龍的通知。
據此前媒體報道,張金龍起訴李某林拖欠本金及利息,法院確認李某林欠張金龍1100萬元及利息。
勝訴後,張金龍申請強制執行,但執行案款的大部分,卻被法院分配給了另一名債權人李某香。
張金龍認爲李某林和李某香合謀,搞虛假訴訟。張金龍申請檢察監督被駁回,報案後刑偵支隊認爲,沒有確切證據證明虛假訴訟,決定不予立案。
經人介紹,張金龍認識了時任刑偵支隊支隊長徐雷濤,此後該案立案。徐雷濤曾多次將幾塊價值一萬元左右的石頭,以三四十萬元甚至近兩百萬元的價格“賣”給張金龍。
不過案件還未開庭,徐雷濤就被留置,後因犯受賄罪、行賄罪、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在法院認定的受賄罪犯罪事實中,徐雷濤接受張金龍請託,多次非法收受張金龍給予的錢款共計237萬餘元。
相關辦案民警稱,徐雷濤曾交代盯着點張金龍的案子,甚至在偵查後期數次要求趕緊抓人。
媒體聯繫張金龍時,其拒絕接受採訪,稱他“和任何人的任何案子都沒有關係”。
公開資料顯示,給予徐雷濤錢財的張金龍是莆田市秀嶼區人,七屆、八屆市政協委員,
廣東師夷律師事務所劉沛文律師認爲,市政協委員若涉及行賄犯罪行爲,政協組織雖然不具備直接的法律執法權力,但其作爲政治協商的重要平臺,對政協委員的道德和法律行爲有明確的規範要求。一旦發現政協委員涉及違法行爲,政協組織通常會啓動調查程序,如果情況屬實,可能會採取內部紀律處分,如通報批評、勸其辭去委員職務,嚴重時甚至撤銷其政協委員資格。同時,政協組織也會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和處理。
而對於行賄要不要追究刑責,實務派律師與學院派教授有些分歧。
北京幹成律師事務所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律師法學研究會研究員郝贇律師認爲,本案中,判斷行爲人是否成立行賄罪,應當從主客觀情況出發綜合認定。只有當行爲人控告的事實確爲虛構(即客觀上所謀取的利益不正當),且其主觀上對此明知卻仍實施誣陷行爲(即主觀上出於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行爲人才成立行賄罪。
換言之,本案是否成立行賄罪,關鍵在於判斷行爲人是否在明知其所控告事實不存在的情況下,通過向涉案國家工作人員輸送財物的方式進行有意誣陷;對所控告事實法律定性的不同認識本身,並不直接證成所謀取利益的不正當性。
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屈學武則認爲,行賄方是受賄之源,要遏制貪污腐敗,務必先扼制目前愈來愈泛化的行賄行爲。
屈學武還表示,從某種意義看,比之於受賄,行賄行爲其實更具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危害緊迫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由是,從根本上看,雖然寬縱行賄的反腐策略也許一時有助於懲治受賄者,但卻無法根治腐敗頑疾,因爲行賄者的行賄意願並不會因受賄者的落馬而降低,甚或收斂。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與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對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作出部署。
《意見》指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是堅定不移深化反腐敗鬥爭、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斬斷“圍獵”與甘於被“圍獵”利益鏈、破除權錢交易關係網的有效途徑。
《意見》要求,堅決查處行賄行爲,重點查處多次行賄、鉅額行賄以及向多人行賄,特別是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等領域行賄的……對於行賄所得的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如職務職稱、政治榮譽、經營資格資質、學歷學位等,督促相關單位依照規定通過取消、撤銷、變更等措施予以糾正。
莆田商人行賄警察237萬:律師解讀是否要追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