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要注意!犯錯較多一方不可打官司離婚嗎? 憲法法庭今宣判
憲法法庭宣判。(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朱政坤提聲請案主張,《民法》規定夫妻可歸責原因較少的一方纔能請求離婚,婚姻變成只有「懲罰」目的、違憲,憲法法庭並另5案開庭辯論後,今(24日)宣判。這是通姦罪違憲後,再次挑戰婚姻自由的釋憲案。
法官朱政坤曾經在判決中寫給8歲小孩「父母離婚不是你的錯」,感動許多人,他另審理3件離婚官司,認爲民法規定有錯及責任的配偶不得打官司要求離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後聲請釋憲。
朱政坤提出違憲質疑主張,《同婚施行法》規定,只要難以維持同性婚姻的重大事由就可請求裁判離婚,但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卻是限制異性婚姻要可歸責較少的一方纔能打官司訴請離婚,這是以性傾向做爲分類標準,對相同事務而爲差別待遇、違憲。
有多年司法審判經驗的朱政坤也舉例,有些婚姻的一方在患有惡疾、精神病、失蹤前,可能盡心維護婚姻、愛護對方,也一肩扛起婚姻生活的全部,發生想離婚的事由,可能不完全是其責任,但現行規定卻讓他們先前付出的努力直接「放水流」,這樣公平嗎?
朱政坤認爲,無論配偶犯下了怎樣的過錯,以「跟不想繼續維持婚姻的配偶綁在一起」作爲懲罰,對其人格發展跟人性尊嚴的維護而言,都應該不能算是最小侵害,而是屬違憲;婚姻當與時俱進,離婚也當如是,他請求憲法法庭判決現行民法規定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