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和第三人嘿咻是「性自主權」? 極端見解法界難認同
臺中地院近期審理已婚婦女控訴小三介入家庭,元配提民事侵權求償案件,法官以貞操權低於憲法保障「性自主決定權」,認定已婚者和第三人性交「沒違反善良風俗」判原配敗訴,因見解太過偏離主流引起議論,律師認爲判決有諸多可議理由,當事人雖仍可上訴,但見解極端並非好事。
賴姓婦人控訴謝姓女子和她先生摟腰、接吻,還互傳「愛你」,依民法侵權對謝求償100萬元。臺中地院法官認爲,民法未規定配偶應互負貞操義務,貞操權更低於憲法保障「性自主決定權」,就算已婚者和第三人性交「也沒違反善良風俗」等理由,判賴婦敗訴。
曾任家事庭法官的律師陳清怡表示,民法第1056條是俗稱的「離婚損害」,爲夫妻一方因判決離婚受損害時得據以請求的規定,本件賴婦對「外遇對象」也就是小三求償,判決卻引用1056條婚姻契約特別規定,但外遇對象當然不會是賴婦和先生間的婚姻契約當事人,法官有混淆被告身分之誤解。
陳清怡指出,民法第184條、195條的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與民法第1056條離婚損害,並非彼此互斥,前者以對方侵害「配偶權」下可主張,就算夫妻還未離婚仍得請求,後者限定夫妻已判決離婚的狀況,關於賠償範圍、消滅時效都不同,但該判決1056條是侵權行爲的特殊規定,未考慮兩者內涵全然不同。
陳清怡說,配偶本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幸福,和第三者就算沒發生性行爲,若超過一般正常男女交往相處,實務上原配均可請求損害賠償,這是憲法對配偶權的保障,也是婚姻制度共同圓滿忠誠生活的核心概念,中院判決以「僅有約會、親吻」等不得求償,非主流見解。
此外,中院判決中又以「成年人間縱使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爲,是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行使,並無違背善良風俗」,法官並以重婚比婚外性行爲更嚴重,立法者若是不認爲重婚違反公序良俗,婚外性行爲當然更不違反善良風俗就此推論。
陳解釋,重婚之所以未引用違反公序良俗而當然無效,是因爲我國民法過去規定,若有重婚狀況,僅能請求撤銷後婚,而非自始當然無效的原因,是因爲當時遭逢戰亂,國民政府遷臺、夫妻隔離兩岸的時代背景考量,中院判決直接以此推論重婚與婚外性行爲的關聯性,顯有疑問。
她也說,該一審判決雖仍有上訴機會,但見解極端,對人民權利行使與保障,似乎不是件好事。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示意圖/ingimage